猎杀“国宝”大熊猫该当何罪

2015年05月14日 07:35   来源:文汇报   赵征南

  为了“惩治”咬死自家羊的“凶手”,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村民王氏兄弟连开两枪,将大熊猫杀害,并将其分尸后售卖……近日,云南省森林公安局破获一起猎杀大熊猫案,现已抓获10名嫌疑人,查获熊猫皮一张,大熊猫肉9.75公斤、腿骨2根、头骨2块、熊胆1只。

  “熊肉”来自一头成年大熊猫

  据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刑侦支队队长李国有介绍,去年年底,王某家的羊被野生动物咬死,他就在羊圈旁边放一个猎捕野生动物的扣子。没想到,扣子没扣住“凶手”,直接被“凶手”绷坏。王氏兄弟带着猎犬、猎枪上山寻找,在一处山林发现动物,先开了一枪,动物从树上掉下来,这时他们判断,眼前的是一只大熊猫。受伤大熊猫爬到第二棵树上,可是他们的猎杀并没有停止,王某随即又补了一枪,大熊猫死亡。当天夜里,兄弟俩在离家不远的公路边将熊猫肉和熊猫掌以4800元的价格出售。

  今年4月29日,警方在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家中查获“熊肉”,经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进行DNA分析后发现,“熊肉”来自一头雌性成年大熊猫。经过排查分析,警方将王氏兄弟等10名涉嫌非法猎捕、买卖犯罪嫌疑人抓获。

  根据专家介绍,案发现场属高寒山区地带,辖区内拥有大量天然原始森林资源,有各类竹林面积11356亩。办案人员在树上发现了大熊猫足印,并在距离案发现场20多公里的水富县发现疑似大熊猫粪便,这是云南境内首次发现野生大熊猫。

  铤而走险源自利益驱动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东告诉记者,此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以下几个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同时,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一只大熊猫,即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犯罪嫌疑人应该数罪并罚,具体处罚应该是法院审判后才能得知。”赵志东说。

  “尽管我国对杀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实施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但长时间以来,像杀害大熊猫这样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事件仍旧时有发生,我们必须找到对策,因为‘国宝’不能再少下去了。”赵志东说:“这不能仅仅用法律意识淡薄来解释,因为很多犯罪嫌疑人在杀害动物后并不敢在村子里当众售卖,而是在黑夜里暗地对外交易,说明他们内心是知道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他们铤而走险的最大原因还是利益驱动。我国当今还是有一些为了猎奇愿意付出代价的人,不管面前是熊猫肉还是老虎肉。”他建议,在加大对此类重大案件宣传的同时,一定要持续加大惩治力度,让胆大包天的人付出代价。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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