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奖励拆迁官员是变相滥发奖金

2015年04月30日 07:09   来源:西安晚报   舒圣祥

  云南红河州为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政府每年出资500万元奖励拆建,其中400万元用于对完成任务的县市、州棚改办、州棚投公司进行奖励,100万元用于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进行奖励。书记市长均可获15%分成。有人质疑该做法严重违反中央关于治理评比表彰庆典相关规定,但红河州外宣办主任称:考评办法没问题。(4月29日新华网)

  政府下发红头文件,明确每年安排资金进行有奖拆建,奖励包括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在内的一干政府官员。云南红河州的做法,让人感觉很像是一个企业。在企业里,企业主常会以此方式鼓励员工努力工作,可在堂堂政府机关,也搞这一套奖励办法,不仅有违中央相关文件精神,更近似变相滥发奖金。

  值得一说的是,在红河州的红头文件里,拆建奖金分配是严格按照“官本位”执行的,书记市长两个人就瓜分了其中的30%,参与工作的其余所有公务员分享余下的70%。虽然红头文件只明确了书记市长的份额,但既然上面是这样带头的,剩下的70%肯定也会按照“官本位”依次分配,轮到那些真正工作在拆迁工地的人,也许一分钱都拿不到。

  在八项规定和反四风的背景下,这样的现金奖励政策和官本位奖金分配方案,不得不说很大胆,既没考虑到纳税人的感受,更没考虑到政府部门的形象。让人费解的是,拿钱开路的所谓考评办法,到底是依据哪部法规制定而成?具体法律依据何在?官员脑袋一拍,就可下文“大奖群臣”?又或者,是否八项规定管得太严,随意发钱没了借口,于是就以奖金的名义发放?

  当然,不是说公务员就不能被奖,关键是奖励政策的制定应该于法有据。因为,对权利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权力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要不然,官员随意就可下文发钱,谁说不是慷纳税人之慨以笼络下属?更何况,完成拆建任务本就是官员份内职责,是拿那份工资就该干好的活,如果完成拆建工作可以有奖,其他没奖金的份内职责是否就会懒怠?

  通过奖金刺激方式,促成地方政府和官员落实好相应的上级工作安排,这其实是政令不够通畅、执行不够有力的暗示。要不然,既然是安排好的工作,就应该无条件做好,根本不需要拿钱开路。最要命的是,动辄使用金钱刺激的方式,必然会使工作落实变味。拆迁工作本来最该讲究方式方法最该强调维护权益,但是在奖励政策刺激下,地方为了完成任务,也许就会变得粗鲁野蛮。野蛮拆迁引发的悲剧事件已经不胜枚举,奖金刺激无异于火上浇油。

  公款奖励拆迁官员,暴露的根本问题其实还在于政府花钱的完全不受约束。公务员自己给自己发奖金,纳税人该怎么看?征求过纳税人意见,或者经过地方人大批准吗?这笔钱是否曾经列入政府预算,地方人大审议时有没有看到这笔钱,人大代表们又是怎么通过的呢?乱花钱的权力必须被关进笼子,否则,如果花钱不受约束是一种常态,红河州的做法难免会被更多地方复制为变相滥发奖金的途径。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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