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问责关键是有法可依

2015年02月16日 08:09   来源:红网   岳乾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指出,目前,许多地方存在着问责不力的问题,有的地方仍是“吼吼嗓子”、“摆摆架子”、“做做样子”;有的地方问责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有的地方“柿子拣软的捏”;有的地方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2月1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正如文章所指出的,问责的目的是倒逼党政领导强化领导责任,进而建立廉洁自律、依法施政的政治生态;问责不力导致责任落实不下去;责任落实不下去,责任不能到人,就容易导致领导责任松懈、政令不畅通、机会主义泛滥,最终危害党政工作,影响国家治理的正常开展。

  问责为什么难以落实?原因固然有很多,但在当前,最关键的问题是问责没有建立起刚性的制度与法律规范,问责与否尚由某些领导一己、一时之意来操控。在现实中,对于类似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求严格的领导则重问责,要求宽软的领导则轻问责;对于社会影响大的事件加重问责,对于社会影响小的事件就减轻问责,而对于尚无公开报道的事件能瞒则瞒,甚至某些情况下,在社会普遍关注的时候高高举起问责的板子,而在社会关注度减弱之后则悄悄放下。

  在问责这一事情上,问还是不问,问责到何种级别、何种程度,以何种方式来问责,尚缺乏统一的刚性制度与法律规范,所以我们看到,同样的行为,昨天问责了而今天没有问责,此地问责而彼地不问责,这个领导问责了而那个领导不问责,问责显失公平、规范与统一,随机性太强,由此,坊间有言,问责就像用鱼叉叉鱼,叉到谁算谁倒霉。

  所以,转变问责不力的局面,在当前最重要的乃是建立刚性的问责制度与法律规范,实现有法可依,清楚明白地界定需要问责的行为以及问责的级别、范围、方式、时限,减少领导意志在问责中自由采量的随意性,强化问责领导责任,变叉子叉鱼为渔网捕鱼,使应问责者无法逃避问责,应轻问责者轻问责,应重问责者重问责,各得其所,实现问责问题上依法问责的公平与刚性。

  实际上,建立刚性的制度与法律规范也是依法治国的制度要求。依法治国,乃是将权力关进法律与制度的“笼子”里。而问责,乃是政治权力极其重要的一个部分,深刻地影响着政治的走向与权力的结构,这样一门利器若赋予其太大的随意性,则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恶化政治生态。可以说,现实中,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问责在很大程度上已异化为一些领导排除异己的手段、拉拢与打击的工具,成为维系小圈子、小山头的利器。所以,在制度建设的意义上,建立刚性的制度与法律规范来规制问责行为,就很有必要。

  再者,刚性的法律制度、明确的问责之“法”也是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制度参照,民众对该不该问责、谁来问责、问责到何种程度均缺乏明确的判断与认知,舆论监督往往沦为情绪化的发泄与吐槽,间接加强了问责的随意性与不公平度,并不能真正起到问责应有的整治效果;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舆论的监督终究要落实到某个领导的随意性决断上,终究无法成长为理性的制度性力量。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制度参照,民众的监督有明确的制度指向性与法律的实践性,由谁问责、问责到何种程度一目了然,舆论有的放矢,情绪化发泄势必降低,这无疑会对问责机关产生压力,倒逼问责的严格落实,减少问责的随意性。而且,我们可以期待,通过这样的舆论参与,民众对于政府机关的施政行为有更多的了解与理解,民众政治参与的理性程度也可得到提升。

(责任编辑:周姗姗)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