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腐败犯罪的“全环节”纳入惩治范围

2014年10月28日 10:27   来源:广州日报   

  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正案草案对行贿犯罪加大了处罚力度,新增了行贿犯罪条款,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法学专家认为,此次对刑法中腐败犯罪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惩治腐败的相关法律规定,将腐败犯罪的“全环节”纳入惩治范围,体现了国家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

  拟增加“财产刑”让行贿人“吐出”不当获利

  行贿人通过贿赂官员获得了巨大利益,而在查处贿赂案件过程中,由于立法缺失,很难对行贿人进行经济处罚,使其“吐出”不当获利。浙江温州市一位检察官说:“行贿、受贿犯罪的最终目的,很多情况下是为了金钱。以前我们在查处腐败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行贿人通过贿赂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进行查处。最终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好。因为受贿者判刑了,可获益更大的行贿人却仍然赚到了钱。”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涉及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多处增加了处以罚金的内容。而此前在刑法对行贿人的处罚条款中,都没有涉及罚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认为,因为行贿、受贿大多是财产性犯罪,以前没有设置罚金不够合理,所以这次修法,在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多个罪名中都添加了罚金刑。如果能够通过财产刑这一法律手段加大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无疑将大大增加行贿犯罪的法律成本。

  加强对行贿人的惩处令其难以逃脱刑罚

  “过去,刑法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明显轻于受贿罪,导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惩治贿赂犯罪时‘一手硬、一手软’,若不及时加以纠正,势必不利于惩治腐败犯罪。”王全明说。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近年来,葛兰素史克行贿案等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让人们看到了行贿犯罪的“主动性”以及腐蚀公权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 4397人,比去年同比上升37.6%。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草案加大了对行贿人员的处罚力度,规定即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应受到处罚,对免除处罚给予了严格限制,这意味着有更多的行贿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具体数额增加情节考量

  一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认为,将贪污数额标准规定为一个具体的数额,难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导致实践中一些依法本应入罪或者本应重判的案件,因受数额标准的限制,无法入罪或者难以重判,损害了法律权威。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本次修改,将刚性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更有弹性的“数额+情节”模式,将更有利于做到罪刑相当。对于具体定罪标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相应标准,使反腐败的司法程序更加科学合理。 (新华社)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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