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官员贪腐大数据折射监管失范

2014年07月28日 10:57   来源:荆楚网   舒锐

  近期,深圳检察系统通报了今年上半年深圳宝安区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受贿案9件9人,其中,宝安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一执法员在执法大检查时,甚至帮助企业主掉包了某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排水口水质样品,让该公司的水样顺利“达标”。近三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5宗重大环保系统受贿个案及窝案,从这15宗案件中看到,行贿动机多与获取排污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有关,行贿金额总数最高可至数十万元。(《南方都市报》7月27日)

  环保贪官被依法严惩,不可谓不大快人心。然而,任何一种事后惩罚抑或严刑峻法都不可能根治腐败。翻开历史,明太祖朱元璋对贪腐者的打击力度可谓绝无仅有,可是,即使杀贪不眨眼如斯,其在晚年依然无奈地发出了“奈何朝杀而暮犯”的历史悲叹。

  而近年来,这样一种历史循环却在环保领域悄然重演。随着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保部门的地位得到极大提升,执法权力也随之不断扩张,不少不法分子将环保官员作为拉拢腐蚀和攻关的重点对象。一个人的腐败也许只是个因,而诸多环保官员前腐后继、纷纷落马所凝结成的环保官员贪腐大数据,正折射出监管制度的失范。

  环保官员的权力有多大?也许原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环保局长陈柏曾经对此给过脚注,“我分分钟可以搞垮一间厂”。事实上,这种权力傲慢和张狂并不是信口开河。总体而言,环保权包括对相关项目审批的环境审批权,对环保设施是否健全、达标的环境评审权,对污染企业惩治的环境执法权,对环保资金的分配权,对物资、设备的采购权等等。

  企业从开办到运营一般都需要和环保局打交道。而环保局的自由裁量权却时常沦为一道不定项选择题,可不选、可单选、可多选,甚至个别地方还“创新”地给出选项以外的答案。正如,当地纪委分析的,在对案件违法事实做出处罚决定后,环保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有权选择采用何种处罚措施,这就为执法人员创造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有的执法人员为得到好处,就滥用手中权力,选择性地给予当事人较低程度的处罚。此外,处罚额度可多可少。有的执法人员接受当事人走后门,就在法定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水污染防治法》为例,规定的处罚金额为2万元至20万元,最低和最高之间相差10倍。而在一些地方,由于环保问题长期没有得到重视,旧账太多,不少企业已经形成了习惯性违法,如果完全依法严惩,则将给地方经济带来极大影响。这就给了不良执法者选择性执法的特权,依法整治理所应当,不去整治也是为地方“做贡献”。而在这“双赢”的背后,却是环境的日益恶化。更勿庸说,环评、技评等传统容易“藏污纳垢”环节。

  权力本不必然导致腐败,腐败根源正在于权力并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这首先在于让环保相关法律更为细化,标准更为明确,减少权力寻租可能。其次,在于将一些可以由第三方行使的权力分化出去,避免环保部门在环评监测等环节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而更重要的是,增强环保工作公开力度,目前,根据相关规定,环保部门所需公开的内容仅限于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重大涉污企业名单,而更须公开的是对于群众所举报、反映的污染企业,对之不予处罚的理由究竟何在?是否合法?让权力透明运行,才能使环保部门真正站在民众立场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而不是沦为谋取私利的神器。

(责任编辑:武晓娟)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