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牧笛称方舟子"疯狗"被判赔1万 "疯狗"咋那么值钱?

2014年06月19日 07:31   来源:红网    文/孙建清

  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审结了方舟子诉王牧笛(广东电视台主持人)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案,主持人王牧笛因在微博上称方舟子“疯狗”,被认定侵权,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维权费用1.71万元,并向方舟子赔礼道歉。(6月18日《京华时报》)

  法官指出,王牧笛的部分微博使用了如“方大怂”、“方怂大师”等贬义性语言,该类语言未形成侮辱,不构成侵权。其另外部分微博言论,如“网络黑社会头子”“骗钱”以及使用“畜生”“疯狗”“剥开画皮”等等,损害了方舟子的人格尊严,没有事实证据,超出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构成了侵权。公平地讲,我觉得,法院的判决是对的。虽然微博言论可以随意调侃,但也不能太随意了,骂人是“疯狗”,显然超出大多数人的容忍限度,损害了其人格尊严,言论人应承担责任。我不明白的是,法院判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维权费用1.71万元,“疯狗”咋就那么值钱呢?

  网络上骂人的情况比较普遍,还有比“疯狗”更严重的,法院对这类官司处理,着重点应该放在判决删除相关内容,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的层面上,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不能狮子大开口。我注意到,按照方舟子的期待,索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是40万元。如果是这样的赔偿金额,无异于给方舟子开辟了新的生财之道,以方舟子在网上获得的骂声,不用干别的,一天到晚到网上多找几条“疯狗”字眼,肯定就会财源滚滚,财富可能直逼马云。

  其实,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当然,疯狗就不好了,它咬人。不过,咬人的狗充其量就是患狂犬病的狗而已,虽然也是骂人,但认真想想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无非是比喻一个人丧失理智、胡作非为,难道咱没丧失理智胡作非为过吗?剧作家曹禺在《北京人》第一幕写道:“他是条疯狗,跟他一般见识干什么?”老舍在《四世同堂》写过:“晓荷不止是狗,而是疯狗;疯狗落了水,谁都有责任给它几砖头,把它打下去,打下去!”鲁迅的杂文经常有狗的身影,比如痛打“落水狗”,也骂过梁实秋是“丧家犬”,也没见梁实秋与鲁迅打官司。

  广东比内地有钱,主持人也有钱,但不要以为人家有钱,法院就乱“罚款”,因为无论如何骂一句“疯狗”不值这个价!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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