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登记捐献器官,随时可以“反悔”

2014年04月03日 07:10   来源:红网   乔志峰

  4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华建敏等高级官员在北京协和医院登记捐献器官意愿,以实际行动表达对器官捐献事业的支持。(4月2日中国新闻网)

  很多网友都对这个新闻点“赞”。需要注意的是,高官们此次只是“登记捐献器官意愿”,他们有权随时修改或取消其捐献意愿的登记。也就是说,此次登记只是一种意愿的表达,并不意味着他们将来一定会捐献器官,他们随时可以“反悔”。是否真的捐献,只有捐献行为发生了才算数。

  特意指出这一点,并非出于无聊,更非影射高官们此举涉嫌“作秀”。只不过想提醒大家:人体器官捐献遵循的是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而对于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即拥有俗称的“后悔权”。这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因此,完全不必担心今天填写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就等于签了卖身契,无从更改。设置“后悔权”,一方面体现了对个人权利和意愿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也能够让更多的人丢掉后顾之忧,以更轻松的心态来了解器官捐赠乃至投身于这一高尚的事业。

  据媒体报道,我国每年有15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只有仅仅不到1万人能够得到供体,而公民器官捐献意识的匮乏成为了器官移植的最大阻碍。2010年3月,南京成为全国10个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城市之一,但令人遗憾的是,南京在试点的一年间没有实现一例自愿器官捐献。造成这一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除了中国人传统的“死要有全尸”以及“谈捐献器官太晦气”的思想作祟,还跟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到位有很大关系。试想,如果不知道有“后悔权”的存在,不少人是不是都会对登记捐献意愿有疑虑?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现在,陈竺等高官正式登记捐献器官意愿,既是对中央精神的落实,也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头作用,期待能有更多的党员干部和爱心人士能够自愿跟上。同时,不断完善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相关管理制度,在捐献器官的使用上更规范、更公开、更透明,也能鼓励更多的人更放心地捐献自己的器官。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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