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拷问法律保护

2013年05月16日 08:04   来源:新民晚报   堂吉伟德

  5月8日,海南万宁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及一名政府职员带走开房。万宁警方称,六名女生没有被性侵,检方已介入。家长则质疑鉴定前后矛盾。

  有着校长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光鲜身份,却干着带幼女开房的恶行,“禽兽,请放下那姑娘”已然成为公众之怒。面对如花的年岁,面对幼稚的面容,面对娇小的身体,其行为于情何在,于理何在,于法何在?一系列案件表明,加强法律保护刻不容缓。从贵州习水“嫖宿幼女”到陕西4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幼女,此类案例在多地都有发生,其中不断被热议的,还有“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

  幼女被伤害,且实施主体多有公职人员,这背后不仅有权力的嚣张,也有法律的漏洞,使未成年人的权利无以获得保障。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很多人质疑,“嫖宿幼女罪”给性侵幼女的行为开了“法律天窗”,使犯罪者敢于伸出罪恶之手,并利用法律为自己“漂白”。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

  判断立法的善和优,要看其是否对弱势者尽到最大的保护,对行恶者给予应得的惩罚。针对幼女的性犯罪一再发生,相关罪名也受到不断质疑,这都在拷问我们的法律,能否尽到保护少年儿童的责任。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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