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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击毙犯罪分子奖励5万 重奖民警开枪为哪般?

2013年04月01日 09:32   来源:华声在线   

  [导读]“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的,每宗给予派出所奖励10万元,给予开枪民警奖励5万元。”近日,深圳松岗街道办设立治安打击防范奖励办法,对辖区派出所的各项具体打击犯罪工作列出详细奖励标准。其中“击毙犯罪分子最高奖励十万元”的内容引发质疑。

警用狙击步枪(资料图)

  新闻解读

  重奖民警开枪让人不寒而栗

  民警击毙罪犯可获5万元奖励,这让人不寒而栗!连宝安警方一名内部人士都表示意外,称“肯定不适合公开说,更不好做明文规定”。其实,不是公开不公开的问题,而是压根就不该有此规定。

  街道办并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级行政区划,只是一个派出机构,并无资格授权民警开枪。连“设立治安打击防范奖励办法”这种方式,都值得商榷:重奖动辄5万元、10万元,都来自公共财政,征询过纳税人的意见吗?而且,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是民警最基本的职责,干好本职工作为何还要奖励?即便非要奖励,由公安内部奖励比较合适。

  “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这更是一种法盲式的表达。无论是《人民警察法》,还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警察使用武器、警械都有明确限定,岂能随意开枪?相关法规还规定了民警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街道办似乎是在以奖励为诱饵鼓励警察开枪,这不是咄咄怪事么?

  民警开枪,须慎之又慎。更何况,一个人是不是罪犯,街道办说了不算,警察说了也不算。公民被法院判定为罪犯之前,只是犯罪嫌疑人。即便是罪犯,其合法权利也受到法律保障。倘若随便拔枪就击毙,这与未审先判有何区别?即便一个公民罪大恶极,确有必要击毙,也须满足极其严格的条件,而不能说击毙就击毙。因此,对所谓的“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相关部门有必要介入调查,并立即叫停。

  奖励现场击毙犯罪分子,必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后果。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不排除有莽夫或利欲熏心之徒为了悬赏而起杀念,导致本来不需要动用警械,却以击毙了事。人们担心的是,一些警察滥用警械,也使公民的安全岌岌可危。因为奖励民警开枪,意味权力滥用的几率会大增。

  当然,奖励民警开枪并不等于所有的民警真会开枪,但“身怀利器,杀心自起”,有了此规定,一些民警势必更心安理得,开枪时也就更有动力。如此一来,我们的安全何以置放?去年7月,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一民警急于立功,竟然自导自演了一起假抢劫案,让人扮演“劫匪”和“人质”,然后开枪射杀了“劫匪”。

  当法治观念、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之际,“重奖民警开枪”的规定何其荒谬,又多么值得警惕!(羊城晚报 王石川)

  警察开枪已有法定,何须再鼓励

  公安民警由于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重任,因此被法律赋予了携带并使用枪支的特殊权力。然而,赋予持枪权并不意味着鼓励开枪。为了执行公务合法使用枪支固然无可厚非,但轻率开枪也会令公务使命“蒙羞”,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2009年1月12日,贵州安顺一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闹市连开5枪,击中两名村民致其当场死亡;2012年9月21日,辽宁盘锦二十里村村民王树杰因政府修路占地纠纷,与前来处理情况的警察发生冲突,警方开枪致其死亡……

  正因如此,近些年,公众对于严管、严控警察开枪的呼声日渐高涨,有学者甚至呼吁民警要培养“枪商”,即判断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枪支,制服犯罪的同时实现人身损害的最小化。其实,我国法律早已对“哪种情况”做了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将警察的开枪范围限定在了凶杀、劫持人质等15种情形内,同时还对“不得使用武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目的正是为了避免民警滥用枪支。

  这时候,深圳市松岗街道以文件形式“鼓励民警开枪击毙嫌犯”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尽管出发点可能是善意的,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极易走样:一方面,它忽略了万一民警枪法不准、伤及无辜该怎么办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能诱导民警滥用枪支,在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况下随意开枪。这无疑会带来很严重的法律、社会和伦理问题,就像河南温县警察开枪射死偷(电动)车贼事件后,舆论质问的那样:一个小偷,罪不至死,为什么会被击毙?

  根据报道,这项“可怕的”奖励办法其实已经在松岗街道实行了多年,并在提高相关人员积极性,加大社会面打击防范工作力度方面发挥过一定作用。但我以为,这些并不能证明其合理性,恰恰相反,它不过是将原先公安工作中的一些临时规定、潜规则“漂白”、常态化而已,这与新任总理李克强“要使明规则战胜潜规则”的要求无疑背道而驰。难怪就连深圳宝安警方一名内部人士都表示意外,认为“这条不成文的说法,肯定不适合公开说,更不好做明文规定”。

  警察开枪已有法定,何须再鼓励?只要依法治警、按规用枪,就能够在避免不当使用枪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与使用枪支来维护社会秩序、公众安全之间实现平衡。在这个意义上,弊大于利的“鼓励警察开枪政策”应尽快叫停。否则,金钱的利诱、人的嗜血本能可能诱导某些警察铸成大错。别忘了,设局杀人的李才坤就是深圳的警察。(红网 文/王垚烽)

  华声在线综合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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