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家暴证据的相关规定,比如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危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家暴告诫书,各级法院将家暴告诫书作为证据辅助判决,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但不可否认,证据指控难仍困住不少家暴受害者。比如,像耳鼓膜穿孔等伤势,医院病历和检查报告仅能证实,无法证明打人者是谁,施暴者会找各种借口开脱责任,导致家暴受害者陷入自证困境;还有一些受害者不以为言语暴力等行为就是家暴,没有及时留存证据,长期忍气吞声;即便有记录,一些短信、录音等也很难在家暴证据链中发挥作用……家暴“证据之困”,导致部分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不满意;一些家暴案例的判罚,社会舆论也有困惑。
《意见》明确家暴证据标准,就是要让家暴受害者摆脱“证据之困”,不放过每一个施暴者。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除上述基本证据条件,记录家暴过程录音、短信、证人证言等8类证据也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辅证类型。让施暴者知道,证据不难找到,恶行最终无法抵赖;让受害者知晓,只要有证据,正义一定能得到伸张。
家暴不是“家事”,执行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也不是公安机关一家之事。家暴证据标准明确之后,相关部门将告诫制度与强制报告、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形成衔接机制,共同出手才能形成坚决向家暴说不的合力,筑牢反家庭暴力防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