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少年司法体系,防范少年走向深渊

2024-04-18 08:19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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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焱)

建立少年司法体系,防范少年走向深渊

2024年04月18日 08:19   来源:深圳特区报   张继生

  据最高法通报,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共审结4件4人12至14周岁杀人、重伤害追究刑责案。而在最近的一起初中生遇害案中,三名嫌疑人作案手段之残忍、心思之缜密、应对询问之冷静,超过了常人对十二三岁孩子的认知。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和校园暴力等恶性案件屡见报端。群众纷纷喊话严惩,不能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而降低处罚,甚至有检察机关也表明态度直言“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回头反思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与他们背后的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息息相关。

  鉴于此,最高法提出应当尽快改变对低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机构力量薄弱的局面,加快专门学校建设,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对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规制采取社区矫正帮教与管理或是进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措施。目前来看,惩戒效果不足。

  建设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针对不同行为、不同情节、不同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干预、惩戒、教育和保护,解决对“问题少年”的教育矫治程序虚化问题,特别严重的就要进入刑事司法体系进行惩处。在少年司法体系内,做到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处罚上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对于手段残忍、危害严重,该惩处的依法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追究刑事责任是底线,惩罚与警示,预防更多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才是主要目的。俗话说,堵不如疏,要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对于已实施过危害社会行为、已违法的“问题少年”,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将有助于避免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坠入刑罚,也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体现。

  总之,防范少年走向深渊,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具有必要性。但是建立少年司法体系并非一朝一夕,需要结合多方力量逐步推进。

  (作者系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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