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演员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该事件一出引发不少网友关注。(12月25日 财经网)
近年来,明星代言频频“翻车”,从涉及食品安全的保健产品,到涉嫌虚假宣传的厨卫用具,再到理财平台涉嫌欺诈,欺骗消费者钱财,各种违法代言五花八门,消费者也是跟着处处“踩雷”。有的明星产品一出现问题,就躲避责任,撇清与品牌方和产品的关系,或者是发布公开道歉后不了了之,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消费者。
潘粤明此次翻车是与一款名为“日加满”的饮品有关,在相关广告视频中,潘粤明手持饮品说着“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言语,在视频和图片中显著标明“潘粤明”姓名。问题就出在该饮品属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41476”。然而,无论是产品本身,还是发布的视频和推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早在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就明确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此外,《广告法》规定,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很显然,潘粤明的行为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并且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潘粤明作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自然人,三年之内不能够再代言广告。
值得一提的是,潘粤明成为了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后第一位受到处罚的艺人。《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依法追究广告代言违法行为各方主体责任。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代替对明星的处罚。从本次对潘粤明的处理态度也可看出,国家对明星代言领域整治过程中,对于明星本人的处罚力度正在加大。
明星代言产品或服务,应先亲自体验,用了才能说好。明星代言“翻车”,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明星本人所有的焦点全放在了经济利益的考量上,至于产品或服务是否与厂家描述的一致丝毫不在意,也未真正使用过产品或服务。七部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明星不但必须使用过代言产品,而且必须以合理的频率、频次持续使用代言商品。亲身下河知深浅,亲口尝梨知酸甜。自身用过才知商品的好坏,才能将真正可靠的产品推荐给消费者,这既增加了代言广告的可信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避免了明星因不了解产品而盲目代言导致“翻车”。
明星代言应增强法律意识,坚守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娱乐圈不是法外之地,明星虽然有光环加持,但不代表有特权傍身,违法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明星还是品牌方,都应该学好法律这堂课,提高职业道德素养,有效规范自己的工作。
欲戴皇冠,必承其重。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既然享受着极高关注度带来的名和利,理应肩负起引导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更应知法懂法,做守法的表率。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