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根据该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包括: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此外,消费者因查验商品而拆封商品后依然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经营者对无理由退货商品作出额外承诺的,应当信守承诺。
随着互联网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很多人工作生活所离不开的一部分。但网购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纠纷,甚至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以司法解释方式对经营者进行约束,无疑将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人们网购时,常常遇到一些经营者标注“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此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退货”等字样。对此,大部分消费者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便将其视为经营者的常规操作来遵守,甚至买到不满意的商品后也默许前述规则。
其实,消费者的“好说话”反而可能让部分经营者认为消费者“好欺负”,进而变本加厉地蚕食消费者正当权益。这种格局让本就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更加孤立无援,无法与在商品质量、信息技术、交易规则等方面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和网络平台博弈、抗衡。
司法解释则坚定地站在了消费者一边,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签收商品只代表消费者收到了商品,而且有的商品属于代签收,那么,消费者拆封验货前,显然无法对商品质量以及商品是否符合商家描述作出判断。此时,“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显然不合理,将使消费者处于被动状态。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4类商品外,消费者对其余商品均可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而根据司法解释,商家在销售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未经消费者明确认可的话,消费者也可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此外,商家对前述4类商品之外的商品作出承诺的,不得反悔。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当前较为流行的网络直播带货,该解释也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将直播平台及带货者视作网络经营者。故根据该司法解释,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若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可请求直播营销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直播平台需尽到相应的审核把关责任,而非任由运营者随意推销货质量堪忧的商品,否则就得担责。
总的来说,该司法解释站在了消费者视角和常识角度,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其直接否定网络平台和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做法更是亮点所在,相当于废止了“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霸道做法。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以及维权过程中,将不再担心受到不平等对待,这也有利于倒逼经营者重视消费者权益,合规经营,打造更有利于消费者体验的购物环境。
(责任编辑:臧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