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破产制度激发企业家奋发创新

2019年10月18日 06:3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张钦昱 陶鹏远

  日前,随着全国第一起个人债务集中处理案在温州成功审结,个人破产制度从学理跃入实践,引发热议。2019年7月16日,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出“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企业家作为市场经济的生力军、经济创新的中流砥柱、经济转型升级的中坚力量,当他们因“终身性”财务枷锁而辗转反侧,被逼债而流离失所,害怕被烙以失信债务人道德缺失的刻板印象而忧心忡忡时,理应获得浴火重生的机会。

  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发动机,最大限度释放企业家活力是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重要一环。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在土地、资本和劳动三个基本生产要素之外,提出了第四个要素“企业家才能”。在此基础上,约瑟夫·熊彼特深化对企业家地位的认识,指明企业家“创造性破坏”活动带来的创新行为是商业周期和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当前我国公司普遍以个人财产担保企业债务,大量企业家背负企业连带清偿责任。数千万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也面临无限责任的偿付风险,由此衍生的偿债问题日趋严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迫在眉睫。

  个人破产制度正是通过为企业家的创业、创新与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与风险控制,达到焕发市场经济竞争活力的目的。个人破产以“重新开始”为理念,为企业家提供“社会保险”,改变市场主体对创业失败的畏惧观念。由此,企业家不会因经营失败而逃债跑路,因一招不慎陷入债务危机而背负终身骂名,被列入“老赖”而生活处处受限。企业家得以光明正大地退出市场,以全新姿态直面投资创业的挑战。此外,个人破产制度因其特有的免责机制,为创新中的“失败者”提供盾牌保护,使得债务人的失误风险变得可预期。通过包容企业家的经营失败,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激扬企业家奋发创新,助推产业跨越升级。

  个人破产制度对企业家设置的免责条件要严宽适中:既要激发勇于创业创新的企业家精神,又要防止个人破产制度沦为“假破产、真逃债”的工具。个人破产制度旨在挽救诚实的企业家。对隐藏谎报财产状况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老赖,应当毫不留情地予以打击。这也是其他国家个人破产制度中均规定“免责例外”以及欺诈行为等不可豁免债务的原因。在温州的蔡某案中,法院令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承诺其若有失信行为,将按照原债务额恢复清偿,乃为表明蔡某符合债务集中清理的条件,值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人文关怀。

  正如维尔纳·桑巴特所说,企业家精神是一种不可遏止的动态力量,是一种世界性的追求和积极的精神。个人破产制度给予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从头再来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轻装前行。随着个人破产试点的推进,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案件的探索,地方个人破产规则的落地,我国个人破产统一立法如箭在弦上。在进一步利用互联网技术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与财产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我国应当加速补全“半部破产法”,为各类投资兴业的市场主体提供市场退出的渠道,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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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06:38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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