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坑爹的“行规”亟待清理?

2018年12月10日 07:53   来源:东方网   王甄言

  今年11月20日,武汉江汉区的杨先生找到一家装裱店,交给对方一幅50cm*60cm的工笔国画《荷花图》,谈妥装裱费120元。11月27日,杨先生应约前往取件。店员竟然用一幅打印件来顶。起初,装裱店咬定就是这幅画。直到报警后,装裱店才承认原画找不到。杨先生称该画至少价值1.5万元,要求赔偿。店家称按行规赔偿装裱费的2倍。12月7日,经协调,装裱店3000元了结。(12月8日《长江日报》)

  不发生这件事,不知道装裱行业有一个“坑爹”的行规,即弄丢顾客的原画,只按装裱费的2倍赔偿。这个行规是谁定的,谁认可的,又是什么时候流行的,“行外人”无从知道,所以,这个“行规”就是行业内的自我保护规则。但是,它对顾客来说,这是一个不公平的“规则”。

  因为,这个“行规”以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为前提,同时,又损害顾客的利益。这种不公平的“行规”所以存在,就在于行业内部为了自己的利益,彼此“抱团”推卸责任,一个口径对付顾客,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力量,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把顾客拒之门外,达到顾客无处说理的效果,迫使顾客接受“吃亏”的结局。这是对顾客的一种欺凌。

  这种以“行规”为挡箭牌推卸责任的做法,不只是装裱店存在,几乎覆盖所有商业界。其中有的“行规”已经被废除,但是,有的依然顽固,有的是新兴行业,其“行规”则是新立的。比如,“推销品不退换”的“行规”已经被废除。而装裱业弄丢原画只按2倍装裱费用赔偿依然顽强;而丢失或损失快递物只按3倍资费赔偿,是新立的“行规”。

  这些“行规”无一例外都是霸王条款,既不利于公平交易,也不利于消费者,既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相悖,又袒护经营者不尊重消费者,不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会成为纵容极少数不良经营者“监守自盗”,窃取消费者的财物。因为,按“行规”赔偿,则“监守自盗”就可以获得几倍乃至数十倍的利益,谁不动心?

  君不见,在快递赔偿“行规”的保护下,时常发生快递贵重物品的快递件丢失的现象。相信,这不是一种巧合,而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所致。假如丢失快递件按原价赔偿甚至高于原价赔偿,相信,快递件就不会轻易丢失了。因为要承担更多赔偿,就必须保管好,同时,由于不划算,所以,就自然断了极少数快递员“监守自盗”的念头。

  又如,如果立一个“行规”,一旦装裱店弄丢原画,依法责成装裱店按原价甚至高于原价的金额赔偿,相信,装裱店就会千方百计管好原画,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一副无所谓的态度。由此可知,改变“行规”才能维护公平,此事不能小觎,否则,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始终存在,与法治精神和公平原则相悖,不妥。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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