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8元诉讼费成“老赖”,是坚持原则还是另有苦衷?

2018年08月14日 13:30   来源:东方网   丁慎毅

  据红星新闻报道,卿德兵发现医院给弟弟卿生求治疗中存在多处过错,将广州东方医院起诉上法庭,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令医院赔偿14.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卿德兵一直没收到赔款,便在今年5月向白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没过多久,他发现自己因为拖欠了8元诉讼费也成为了被执行人,还被法院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要求报告财产状况。

  为了8元钱,法官要制作执行书,还要邮寄送达,其中的人力物力成本也早超过多少个8元了。那么,法官个人给卿德兵先垫上这8元钱不行吗?可能有人说了,不行!公是公,私是私,不能混为一谈。

  那么好吧。法官直接从执行的医院赔款中扣除这8元钱不行吗?卿德兵的代理律师伍昭表示,立案后不久,他接到一位自称是白云区法院法官的来电,说案件还差8元钱的诉讼费没交,要尽快交了。伍昭回忆说,他当时跟对方说案件还要执行回来10多万元,直接从里面扣。那么,为何不扣呢?法官没说,而记者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广州东方医院已被录入被执行人数据库中,执行标的143121元。在该网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人员数据库中,检索不到广州东方医院;限制消费人员数据库中可以检索到卿德兵。或许法院另有苦衷?

  而对这次8元执行案,法官表示,拖欠8元诉讼费与14.3万余元赔偿款是两个独立的案件,执行赔偿款一案是卿德兵申请的,法院在为他执行。卿德兵欠的8元诉讼费,这是国家要入库的钱,当然也要给。确实,《民诉法解释》第2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区8元钱诉讼费不可能是当事人主观故意拒绝交纳,很可能是忘记交,或者认为可以从执行款中扣除。因此不适用于这一条款。而即使从程序上来说,法院如果认为需要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也应先给卿德兵发一份执行通知,让他主动履行,这是必经程序;如果通知期满仍未交,这种情况可以认定属于拒不交纳。但即便出现这种情况,法院也可以从执行款中予以扣除,而没有必要给当事人发限制高消费令,这不但为当事人带来不便,而且浪费国家执行资源,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

  法院的法官如此机械执法实在不合常理。这自然容易使人联想到7月30日安徽蚌埠龙子湖区法院在一家司法拍卖网站上拍卖1元水性笔的事。据中国之声报道,在该法院的拍卖频道,还上传过5块钱的玻璃杯、塑料桶,10块钱的儿童杯、20块钱的热水瓶、30块钱的旧皮鞋。除龙子湖区法院之外,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还网拍过一款起拍价为0.7元的BB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曾拍卖过一台二手足浴盆,起拍价为84元……这被舆论疑为完成上级执结率目标。显而易见,欠8元诉讼费成了被执行人,也容易让人质疑,法官是为完成考核目标而凑数。

  当前全国法院正处于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一方面,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多,另一方面执行本身很难,找人难,找财物难。如果故意找一些简单易行的所谓执行案来执行以完成考核任务,实在有违解决执行难的初衷。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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