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拾金索酬”之举无可厚非

2017年10月30日 14:55   来源:南方网   谢晓刚

  多日来,灞桥区的孟先生有点烦:坐出租车时不慎落下了装有驾照和几张银行卡的包,出租车司机多方寻找到他,但在归还物品时向他索要了200元。孟先生认为,司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值得称赞,但要钱的行为实在不可取。(10月30日《华商报》)

  对于的哥“拾金索酬”行为,部分市民认为“出租车是个特殊行业,拾到遗失物的性质不像大街上拾到遗失物,这涉及到职业道德素质。” 不可否认,无偿归还失物,符合我们拾金不昧的道德标准及文化精神,不会引起异议。但由于的哥主动索要因送还失物产生的误工费,被失主投诉,而将一件本为暖色调的事情,演变成颇有争议的冷色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另外,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再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事件中,的哥在发现乘客遗落在车上的包后,主动寻找失主,几经周折,最后通过失主包内驾照信息才联系上失主,其间耽误了营运,并且为保住乘客失物还付出了50元的现金支出。的哥在归还乘客失物的这一过程中,是存在支出费用的。

  现实生活中,对于拾金不昧行为的积极倡导,人们常常停留在对人性的美好愿景上,对道德的呼唤上,却往往忽视了美德除了荣誉的认可外,也需要物质的鼓励和支撑。比如见义勇为,如果仅仅停留在精神层面,而忽视了对奋不顾身舍已为人者财产,甚至生命付出的一种认可和奖励的话,一旦这种极端地“入不敷出”行为成为普遍现象时,美德就容易成为社会的一种遥远的美好愿景。

  谈报酬不伤感情,对于类似事件,一些城市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广州市公安局出台的拾遗管理规定中就曾向市民征求意见,其中有一条这样规定:有主失物,失主要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的10%金额予以奖励拾金不昧者。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对有偿拾物的肯定。

  随着争议的深入,社会公众最纠结的可能还在于对“拾金索酬”与拾金不昧之间的矛盾。事实上,我们应该看到,在“悬赏寻物”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的前提下,有偿归还失物,不仅缩短了归还时间,为社会和个人节约了成本,更重要的是,激励了抬金不昧的善举。

  因此,的哥“拾金索酬”的做法无可厚非。毕竟,他并没有藏匿或者推脱,而是主动把包先拿到手,再主动返还失主,不仅是拾金不昧行为,更有着一份职业责任在里面,其合理的索酬要求应当获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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