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女童事件中,父母当被追责

2017年08月17日 08:14   来源:光明网   张西流

  8月12日晚7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南京铁路警方高度重视,经过深入细致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男子猥亵未成年妹妹被刑拘,是咎由自取。然而,面对儿子猥亵养女的兽行,其父母放任不管,属于严重失责,理应被追责。特别是,女童在这种家庭生活,毫无安全感可言,建议当地法院解除收养关系,撤销这对父母的监护权。

  过去,不管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成员怎样的侵害,也不管未成年人的生存条件怎么恶劣,要想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存在诸多困难,不仅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款,而且缺乏可以借鉴的先例。鉴于此,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性侵、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7类严重伤害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对照此规定,父母放任儿子猥亵养女,已经丧失了对养女监护责任,其监护权理应予以撤销。

  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亲权是合为一体的,监护是亲权的自然延伸。不可否认,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的避风港,是孩子们安顿身心的“温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折射出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监护监督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

  事实表明,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生存风险越大。如果不能强行按下个别父母藐视法律的头颅,那么对未成年人不当教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可能会愈加猖獗。因此,针对父母放任儿子猥亵养女事件,撤销他们的监护人资格,实现监护权的转移,对受害女童进行合理安置,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然而,撤销父母监护权,仅是第一步。孩子固然是家庭的,但更是国家的。比如,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建立安置、监护、教育等长效机制。

  特别是,完善社会干预机制,化解公众隐忧和焦虑,已成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需要加大投入,完善公共监护体系,重点救助那些单亲家庭及失去父母关爱的孩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和接受教育权。特别是,要将外来人口与城市居民同等对待,让他们分享城市公共福利和发展成果,从公共救助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中真正得到实惠。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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