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设立“失物招领费”合适不合适?

2017年04月11日 07:25   来源:深圳特区报   

  拾金不昧是我国传统美德,设立“失物招领费”并没有颠覆和破坏这一美德。“不昧”的主体是拾遗者,而发放“失物招领费”的是学校,并非学生个人。从这一层面来看,拾金不昧美德仍然存在。此外,“失物招领费”不是强制收取,是根据学生意愿非强加性的。学校设立奖励的初衷是为了增强学生保护个人物品的意识。为了充分发挥“奖励”的意义,学校应将其资金流向公开,接受学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六水

  先说情理。拾得人捡到别人丢失的物品后,无论是保管还是上交,都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对于拾得人的这些付出,失主作出一定的补偿是理所应当的。不然的话,若是拾得人捡到物品后再随手扔掉,失主的损失更大。

  再说法理。《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由此可见,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法理上来说,高校设立“失物招领费”都无不妥之处。——孙曙峦

  道德不是空喊出来的,适当的惩戒和奖励,一样都不可缺少。从人们对“失物招领费”的争议也可看出,舆论的焦点大都不在于该不该让丢失物品者在领取失物时付出一定的成本,而在于这样的成本该以何种方式付出。在没有当事人或相关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校方一厢情愿设立的“失物招领费”确有不妥。

  倘若有关部门能站在人性化的角度,顺从道德建设的规律,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拾金不昧奖”,让无人认领的物品由公安机关奖励,有人认领的物品由失主自愿适当奖励,这样或许可以避免人们对“失物招领费”的争议,并能更加有效地传递社会正能量,从而形成具有示范效应和激励效应的道德培育机制。——盛会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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