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骗取低保者应考虑刑事制裁

2016年11月08日 07:1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吴学安

  中纪委近日通报三起陕西省查处村官违法违纪案件。其中,长武县地掌镇朱家沟村群众反映,该村“灾后重建户”申报工作没有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没有履行公示程序,村组干部张某、殷某、李某等人违规享受灾后重建政策。经调查,五名村干部最终交代了违规骗取低保金的事实。

  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本是政府为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措施。可在一些地方,本应该领取低保的困难户,却被剥夺了这种权益,而“关系保”、“人情保”等骗取低保的行为却一路绿灯。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频繁出现骗保案例。有专家认为,关键是要对骗保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这其实是一种诈骗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按照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对违法者进行惩处。

  此前,北京市民政部门出台规定,明确了对骗取社会救助者的惩罚措施:瞒报、虚报家庭财产收入者,将被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且6个月内不得申请该项救助,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责。而在北京新规之前,河南、陕西等地民政部门都曾制定了相关罚则:骗取低保,先追回款物后处若干倍的罚金。但明确作出追究刑责的,还不多见。纵观各地各色骗取低保的新闻,一个共同现象是:处理形式几乎一律停步于清理、停保,也就是说以前发的低保也白发了;严厉一些的处理则是,追缴之前发放的低保金、一年内不得再申请低保,也就是说,退了低保金就没事了;涉及有行政职务人员骗取低保的,则附之以行政处分。这种处理对骗取低保的社会危害性来说,并不能算多么严厉。

  从法律层面分析,骗取低保既涉嫌骗取国家的低保资金,又挤压了真正需要帮助的生活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虚构生活困难,掩盖真实收入,以达到非法占有低保金的目的,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是一个涉嫌诈骗的法律问题了。

  社会对欺诈的容忍标准,是与社会文明、法治水平、征信制度相适应的。一般来说,社保制度规范严谨,就没人敢以身试法;相反,如果低保制度惩戒乏力,违规骗保者众,就会形成“破窗效应”,进而“法不责众”。从这一点,就不难理解香港为何骗取社保、福利动辄就会入罪。

  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加大对骗低保者的惩罚力度。明明不够低保户,却主观恶意骗取低保资格,这跟其它的诈骗犯罪并没有任何区别,都是主观上隐瞒事实真相或假造事实,以骗取国家的财产。对此,就不能仅仅一个清退了事,而应该对骗保者在刑事和行政上,加以双重追责,不仅要把他们骗取的低保金全部追缴回来,还要加以高倍数罚款。对骗低保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可以依照《刑法》司法解释“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之规定,予以严惩,不能再搞“法不责众”。如此,刹住骗低保这股歪风就指日可待了。

(责任编辑:范戴芫)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