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贿选,重点在规范委托投票

2016年03月29日 07:17   来源:京华时报   朱恒顺

  若想从根本上遏制贿选现象,严格控制委托投票、增加选民亲自投票比例,才是更可行且有效的办法。相关部门还应对各地委托投票情况进行监督,对委托投票率过高的村(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针对五花八门、改头换面、更新换代的基层贿选,昆明市委组织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基层选举中不可触碰的“9种情形”,以加大对贿选的查处打击力度,严肃选风选纪。

  毫无疑问,在基层“两委”换届前下发通知,明确构成贿选的情形、界定贿选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时间等,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基层选举中贿选“认定难”的问题,对于防范和减少贿选有积极意义。

  贿选是近年来基层自治组织选举中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一个问题,为此法律也有专门的禁止性规定。不过,我们应当清楚,如果正式投票选举时能一律实行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企图通过贿选方式当选的候选人仅仅付钱物给其他选民,并不能保证受贿者都投票支持他。

  为了实现花钱“买票”的目的,实践中,许多贿选者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委托投票上。他们往往向一些选民支付一定的钱物,让这些选民以各种理由不到现场投票,代之以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买票者或其家人、亲戚、朋友代为投票,以保证其付出后能真正“买到选票”。如果没有委托投票,贿选者是很难顺利实现其目的的。

  因此,若想从根本上遏制贿选现象,严格控制委托投票、增加选民亲自投票比例,才是更可行且有效的办法。比如,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允许在外地的流动人口进行远程电子投票;再如,适当调整选举时间,将选举投票日定在春节前后等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的时间,以增加选民亲自投票的可能性。

  由于投票方式等诸多原因,委托的村民实际上不可能保证接受委托的村民能按其意志进行投票。因此,必须对委托投票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鉴于目前人口流动频繁等原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修订时保留了委托投票的规定,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各地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等方式,对这一条款进行细化,比如,不允许选举日当天甚至选举期间临时外出者委托投票(选举活动期间因特殊情况外出者可以提前书面投票),受委托人严格限定为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等近亲属,而且要接受选举委员会严格审查,只要有亲自投票可能的,一律不允许委托投票,等等。

  今后,相关部门还应对各地委托投票情况进行监督,对委托投票率过高的村(居),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以遏制以委托投票方式进行贿选的行为。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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