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遗体打捞制度终结“绑尸要价”

2015年12月14日 10:54   来源:光明网   王传涛

  据新华社、《华商报》报道,近日,陕西宝鸡一水电站员工在水中发现一具遗体,不但没有第一时间报案,反而将遗体绑在渠边多达数日,寻找家属索要打捞费,最后家属支付了1500元。12月11日,家属指责水电站没有及时报案,耽误了警方的最佳破案时间。(《京华时报》12月13日)

  “挟尸要价”、“绑尸要价”之类事件的频发,让人唏嘘不己。几日之前,四川攀枝花出现地方渔民“挟尸要价”事件;这几日,陕西宝鸡又出现水电站工作人员的“绑尸要价”……在2015年年底,此类事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成功”挤占媒体版面,也成功为新的一年提出了一个几乎就要沉没的社会难题:来年或者更长的时间里,我们该如何终结此类事件?

  当然了,具体到陕西宝鸡这起事件,恐怕还有一些更恶劣的情节。比如,水电站工作人员有政府或国有的背景,似乎比一般渔民“挟尸要价”更恶劣,至少在职业道德与工作责任上都更应该受到责备;再比如,水电站工作人员在打捞上尸体来之后,发现了死者的身份信息,但没有及时报警立案并联系家属,有破坏案发现场的嫌疑。

  但是,单纯拎出陕西宝鸡这起事件,放在我国所有“挟尸要价”此类事件中,过多的强调政府或国有背景,区别开公职与自由人员,并没有太多的意义。当下我国应该致力于针对所有的“挟尸要价”事件,进行一些制度方面的补救,而非区别开不同群体人员进行不同的道德评判。

  需要说明的是,五年之前,《挟尸要价》组照获得中国新闻摄影“金镜头”大奖;两年之前,《挟尸要价》拍摄者张轶生因病去逝。张轶生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希望人们关注“高价捞尸”现象,尽早建立溺水救助或遗体打捞制度,杜绝暴利环节。非常遗憾的是,这么长的时间过去了,挟尸要价,在我国仍然是一种“生意”,仍然充满着铜臭味;尸体得不到安放,仍然经常性发生在这个最强调入土为安的社会中。这个时候,建立遗体打捞制度的生前良言,也应该引起正视了吧。

  更要明确的是,如果救助制度缺失,进行一味的道德谴责,总是显得单薄无力。一方面,从法理上讲,打捞尸体这样的事情,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对工作人员、渔民作出法定或约定义务,是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因此,向左是敲诈或勒索,向右可能就是对义务劳动的补偿,换言之,对这种行为,法律没有明确的界限;二是,从“市场”角度讲,主动要价也好,双方协议价格也罢,都有先前案例可以拿来参照——每条河段、每片湖面都可能有约定俗成的价格,而且,打捞者、看管者确实付出了一些精力和成本,付一些劳务费,而只要不是天价,似乎又是在情理之中。

  常识需要重申,弥合道德漏洞的最好方式,永远是用制度去作出规范、约束和引导。用制度的良知,去引导公共道德建立良知,并为公共道德划定一条红线和底线。对“挟尸要价”现象而言,必须要建立相应的遗体打捞制度,尤其是对于溺水救助,更要进行一定的约束和规范。

  具体来说,遗体打捞制度中,可以对“打捞费”限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引导打捞行为向好人好事方向走,也要让“打捞费”变成“感谢费”或“看管费”;还可以规定什么样的条件下必须要报警,比如,死者身上要有明确的身份信息时必须报警,如果不报警就是违法行为,就要接受处罚;如果没有明确的身份信息,也应该寻求媒体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帮助等。

归为一言,尸体的尊严,理应在文明社会中得到应有的赋予。显然,只有制度的建立健全才能从根本上给予尸体以真正的尊严,才能让某一领域的公共道德发生质的变化,单纯的键盘侠与圣母婊(道德论持有者)应该让位于制度的工具理性。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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