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判例是对社会文明的推动

2015年12月03日 07:24   来源:红网   宾语

  “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事件还在持续发酵,网上热论纷纷。有说两个年轻人不过是掏了一窝鸟,并不知道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不知者不为过的;有骂一个判刑10年半另一个判刑10年,法官脑袋被门夹了的;有拿一女子晨跑遭劫财劫色,罪犯因强奸、抢劫两罪并罚,才被判了6年刑来进行类比的……总之,舆论普遍认为,法律不应该毁了两个年轻人的前程。

  乍一听,上述观点似乎在情在理,但这些观点又是站在自己的角度,按照自己的想法,对法律问题进行的跨界评判。抛开法律而大谈法律,不但不如法,还极易把人带到沟里去。

  自打进入幼儿园起,人们就开始学习和适应各种规则:饭后要擦嘴、漱口;用自己的水杯喝水;喝水后把杯子放回原处;上厕所后要冲水……遵守规则的过程中,一开始可能有各种各样的不适应,不但儿童不适应,一些成年人最初对设置的红绿灯和查酒驾也有抵触情绪:我闯红灯又没轧到人,我喝酒开车又没撞到人。当有人酒后开车被抓以后,当有人醉驾被判刑以后,人们才有所警醒。适应了规则之后,还有谁再对设立红绿灯和酒驾入刑愤愤不平呢?

  至于拿贩卖野生动物与其他的犯罪行为来类比,就有些不着边际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的是其稀缺性。对一些珍稀性的东西,你的猎杀可能就是最后一根稻草,整个物种就有可能因为你的捕杀而灭绝了。要禁止这种行为,是需要用重典的。

  回到这个主体上,认为掏窝鸟判10年半有期徒刑重的人,很多根本就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性。在刑法修正案(九)没有修改之前,只要够上10年的杠杠,无论是什么原因够上10年的,都是10年以上,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为了客观看待本案,我专门找到了闫某和王某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关于数罪并罚问题,闫某和王某先后两次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被以1230元的价格卖出10只,闫某还以550元的价格购买凤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关于闫某提出“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上诉理由,裁定书认定,“闫某以及王某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某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贠某某供述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上述事实,有书证,有司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起点刑就是10年。如果按照犯罪情节,10年半刑期是贴近起点刑来裁判的,是轻判,而非重判。至于是不是适用于“数罪”以及“从重”,是不是该把起点刑定为10年,这是法律的适用问题,法院若不依法就是枉法裁判了。

  小闫的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是个植被良好、环境优美的省级生态村,村前的辉陵路就是辉县南太行的旅游环线。当地老乡也许不知道有个野生动物保护法,但爱护环境、爱护野生动物,早已成为大家的共识。闫某作为一名大学生,猎捕、贩卖野生动物不是啥好事总该知道吧?一只鸟获利100多元,这恐怕不是“不知者不为过”这么简单吧?

  无论怎样,大学生小闫的所作所为都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掏鸟”案告诉我们,作为一个公民,国家法律出台以后,应该积极认知和熟悉。因为法律是设定的规则,法律上所讲的“故意”,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知道”是一种故意,“应当知道”你不知道也是一种故意。“应当知道”你却不知道,法律也会当你知道,不知道你也得知道。

  法律从来不救济无知。你说你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就如同不知道偷拿飞机上的救生衣是违法行为一样,不知道偷东西是犯法的,你偷了东西是不是就没事了?这讲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从社会影响的角度,从保护环境、保护自然的角度,“掏鸟”试法的判例,我认为对公众是个非常有益的警醒,对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也是极大的推动。

(责任编辑:武晓娟)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