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获刑:普法不到位 悲剧难免会重演

2015年12月03日 07:09   来源:扬子晚报   公孙好

  河南大学生小闫和朋友掏了门外一个鸟窝的16只鸟,他们掏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结果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

  不少声音为他们喊冤,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应该说,法院的量刑不可谓不重,却也是有法可依。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依照2000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其相对应的“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为10只。

  需要提到的是,报道中一些细节并未交代清楚。比如,小闫及其朋友是否知道他所掏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掏鸟的地点是否为禁猎区?虽然,依据法理“不得以对法律的无知为抗辩”,却能通过这些细节,来探寻两个年轻人的心路:他们是无意之中违法犯罪,还是知法犯法?

  事实上,因捕捉、贩卖野生动物而被判刑并引争议的事件,近年已多次上演。比如,2012年,浙江嘉兴3人抓青蛙被判三至四个月拘役;2013年,河南新密一男子猎捕麻雀300余只,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

  都是大学生了,还不知道法律,这一案件直接反映出相关部门普法等工作的不到位。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面前的是否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更不知道捕捉、贩卖野生动物的严重后果。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保护的前提是先让人们有辨别的能力。假如立了法而不普及,民众如何遵守?法律的意义又何在?

  当然,依法严惩有巨大的警示作用,但相关部门更应该把工作做在前头,这样才能体现出管理的温度来。除此之外,还应该将惩治的视野延伸,着力于摧毁整个市场交易链条,因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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