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才是成功的税改

2014年11月25日 10:08   来源:中国网   谭浩俊

  据媒体报道,未来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将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收入大幅上划中央;而直接税特别是房地产相关税收,将会下划为地方税。

  果真这样,中央与地方在税种划分上,将更加清晰、更加简明扼要。特别将涉房税收下划地方,对于地方更好地加强这块税收的征管,避免房地产市场再度出现空置房过多等方面的问题,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同时,增值税上划中央以后,也有利于加快增值税的改革步伐,使增值税更加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

  但是,税制改革显然不能满足于税种划分是否合理,是否满足现行条件的需要。因为,财权只是整个财税管理工作的一个方面,事权如何界定、如何划分,对财权划分的影响至关重要。只有当财权与事权基本匹配时,财权的划分才有可能是比较合理的,是客观公正的。而且,随着事权的变化,还应当对财权作出同步调整。否则,又会带来新的不合理。

  众所周知,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从当时的税种设置、财权划分来看,是比较合理的,也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尤其是中央财政调控能力不足的问题,在新的体制下,得到了较好解决,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得到了很大提高。问题是,这些政策也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特别在如何确保财权与事权匹配、如何确保财权不因事权的变化而变得不合理方面,缺少考虑和制度安排。因此,政策的局限性也就越来越明显,政策局限性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如“土地财政”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就与此次改革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也正因为如此,此次税制改革,就必须避免就税制论税制、就财权论财权的现象再发生,而必须把税制改革、财权划分与事权改革、事权划分紧密结合起来,使财权与事权基本匹配,并形成有效互动,财权变化了,及时调整事权,事权变动了,及时调整财权,不要再出现财权与事权不协调的问题。

  客观地讲,由于分税制以来中央下放给地方的事权过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等带来的原由中央承担的事权,纷纷下划给地方。虽然在下划过程中,中央也适当地给了地方一些财权,增加了一些专项基金。但是,从总体上讲,下划的财权是跟不上事权变化的要求的。特别是近年来各种补贴政策的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的上调、住房补贴政策的调整等,给地方形成了强大的压力。多数地方因为这方面的因素,已经无力满足。最终,就只能依靠“土地财政”来维持。

  相反,由于政策设计是以提高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为出发点的,在事权不断下划给地方的同时,财权却在持续向中央集中,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以至于每到年底,中央财政都会出现资金花不出去、只能突击花钱的现象。同时,由于手中掌握的财力过多,中央各部委控制的各种专项基金也是名目繁多,不仅浪费现象十分严重,而且腐败问题愈演愈烈。

  所以,在新一轮改革中,如何划分财权,如何对税制作出合理的调整与设计,关键要先确定好事权,理顺一下中央与地方在事权分配方面的关系,把事权依照法律确定下来,才能考虑财权的划分以及税制的改革。不然,就不可能合理,也不可能成功。

  显然,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相关职能部门在方案设计中,对事权的考虑还是明显不够的,更多情况下,是在围绕财权做文章。因为,回避事权讨论财权划分和税制改革,对中央是有利的,对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继续拥有大量财权是有利的。那么,在方案的制定和设计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过多考虑自身利益的问题,而不会充分考虑财权与事权如何匹配,如何以财权保事权,以事权促财权。所以,方案的制定与设计,是否应当邀请地方政府一起参与、一起讨论,值得关注。

  而将哪些税种划归中央、哪些税种划归地方,也不要中央一方面说了算,也应该多听听地方的意见,能够将税种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些。要知道,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一旦税种划分确定下来,地方就只能按照这样的划分取得财权了。相反,中央则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特别是涉房税收,是一个征收难度很大、极容易产生社会影响的税种,且品种极多、分布范围极广,如何征收,地方把握好的难度很大。

  总之,财权划分、税制改革是非常重要也非常紧迫的事,但前提必须是确定好事权,让财权能够与事权相匹配。只有财权与事权匹配的改革,才能成功。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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