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能因噎废食

2014年09月16日 09:40   来源:中国网   赵秀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教授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3月,全国缴存公积金职工达1.06亿人,缴存总额为6.47万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20多年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为广大城镇居民实现住房梦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从住房公积金诞生的那天起,就伴随着公积金“肥瘦不均”、显失公平的质疑。近日,也有多篇媒体报道住房公积金的差距悬殊、“隐性福利”等问题。据《经济参考报》报道,西部某市国企员工的月缴存总额高达1万多元,而最低缴存额每月才20元。另据人民财经报道,合肥市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5770元,最低为63元,相差91倍;珠海相差70倍,天津相差65倍,青岛相差57倍,杭州相差43倍,郑州相差20倍。笔者就此谈一些看法。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苦乐不均、隐形福利是不容回避的。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各市要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因此,从规定上来看,住房公积金是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百分比来缴存的,缴存比例允许有5%~12%的浮动,一般收入好的企事业单位,都按12%缴存,而收入差的单位则按5%缴存。加之各行各业、不同单位工资的差异,因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便会出现苦乐不均的现象。

  造成住房公积金苦乐不均现象的根源,一方面在于各单位工资差异较大。2013年,据国家统计局对16个行业门类的87万家法人单位的调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5676元,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之比为2.73。东部地区工资差距最大,最高与最低之比为3.09;中部地区工资差距最小,最高与最低之比为2.23。根据北京市统计局的数据,2013年北京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3006元;城镇私营单位为48027元,非私营单位工资是私有单位工资的1.9倍。

  另一方面,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差异过大,又进一步拉大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差距。3倍的平均工资与最高缴存比(12%)的乘积同最低工资与最低缴存比(5%)的乘积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一般个人与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为1:1,因此,住房公积金确实是一种隐形的福利。谁缴存的越多,谁得到的福利也就越多。而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覆盖到的企业员工则完全享受不到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待遇。

  其次,确实有的地方存在违规操纵,不合理避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中,有的地方住房公积金已经超过了12%的缴存比的上限,有的到了20%,甚至25%;最高缴存上限工资有的地方按月平均工作的5倍进行计算,而没有执行3倍的规定。超过12%的住房公积金及3倍上限工资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应该计征个人所得税,也没有严格执行,使住房公积金成为高收入企业、国有垄断企业超发福利的避风港。

  再次,要理性看待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金融制度,具有互助性质。实行的是低存低贷的运行机制。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利率要优惠很多。5年以上的贷款利率大约要优惠两个百分点。以20年期100万元贷款为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均还每月要少1159元,20年则一共少还278160元。因此,住房公积金还是让大多数缴存人得到了住房公积金带来的福利与优惠贷款的支持,为人们实现住有所居的住房梦发挥了很大作用。

  为此,不能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等问题,因噎废食,有取缔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想法。而是要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来让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方面,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及缴存上限的规定,对于违法者应该给予严厉制裁;另一方面,建议缩小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的适用范围,提高低收入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的缴存比,并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让住房公积金制度变得更加公平。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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