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扎自愿”是必须强调的法律规则

2014年04月04日 07:24   来源:西安晚报   晏扬

  近日,广州市海珠、番禺、白云、越秀一些区街的居民向记者投诉称,拿材料去居委会申请办理“单独二孩”准生证时,却被要求签订结扎协议,承诺生完二胎后必须结扎,不然不发准生证。“省市并无这样的硬性要求,难道我们不能选择其他避孕措施吗?”不想结扎的市民据理力争,希望基层能取消这样的不合理规定。(4月3日《新快报》)

  要求申请者签订结扎协议,否则不发准生证。显然,这是一种变相的强制结扎。作为发达城市的广州市,竟也出现强制结扎的事情,而且还这么普遍,着实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强制结扎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0条虽然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但在34条中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结扎就是一种长效避孕措施,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可以提倡已生育的夫妻结扎,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强制他们结扎,即“结扎自愿”。个中道理并不难理解:在计划生育政策下,有关部门有权禁止人们超生,但无权干涉人们采取何种措施避孕,正如新闻中投诉者所说:“难道我们不能选择其他避孕措施吗?”民众“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强行为之便是违法。

  正因为强制结扎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所以各个省份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没有这方面的强制要求。可在具体操作层面,基层的“歪嘴和尚”太多,故意把“经”念歪。连广州这样的发达城市都是如此,全国其他地方就更不用说了,签订结扎协议、收取结扎押金等变相强制手段还算是“文明”的,有些地方采取的是蛮横的人身强制措施,强行把人送上手术台。这方面的新闻有多少,百度一下你就知道。更可怕是,这种明显违法的行为,因为打着计划生育的旗号而畅通无阻、大行其道、无人过问,权利受到侵犯的民众连个告状的地方都没有。

  现实中,有很多夫妻并不想超生,但也不愿意上手术台做结扎手术,这种心情可以理解,这种愿望十分正当。与其他避孕措施造成的轻微影响不同,结扎后想进行复通术难度较大,对那些做了结扎手术的夫妻而言,万一孩子意外夭折,他们就可能成为“失独者”,将在孤寂困苦中度过一生。现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允许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第二个孩子,可是,有多少夫妻早在生育第一个孩子后就做了结扎手术,而难以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已经无法享受到这个权利,对他们而言,这是一种莫大遗憾。

  “结扎自愿”是一个必须加以强调的法律规则。在社会文明进步的今天,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强制结扎应该而且必须退出历史舞台,或者说,它本身就是违法的,原本就没有资格占领舞台。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公民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但政府部门更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而不能一边要求民众守法,一边自己带头违法。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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