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诚信危机不能迷信“黑名单制度”

2014年03月07日 07:24   来源:红网   文/赵志轩

  食品问题频频挑战公众认知底、老人倒地“不敢扶”,这些问题凸显诚信缺失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一些全国政协委员在讨论报告时呼吁,需要完善具体可行的黑名单制度,同时应加快配套“信用”立法,完善奖惩制度,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3月6日凤凰网)

  现在社会上出现的种种失信行为,说到底,仍是道德层面的问题,现在却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用建立所谓的“黑名单制度”来解决所有的失信行为,对此举说成是“小题大做”可能有些过分,但至少也有几分不妥。

  就比如,拿“假摔”来说吧,一个人在大街上“假摔讹人”偶尔的一次缺乏诚信的行为,很可能是一时“财迷心窍”而做出的糊涂事,那么,我们就因为他的一次“过失”与“过错”,就可以武断地将其打入“黑名单”,判定他“终生过错”一生都无法抹去自身污点,而不给他“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吗?这样做是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了,但是否就真的因此而拯救诚信了呢?

  答案,很显然是否定的。这不仅不可能使“假摔”的失信者,很好地改过自新,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做人,反而还可能使其破罐子破摔,更加疯狂敲诈讹人。那么,此时,即使再用所谓的黑名单制度约束来“假摔者”,恐怕早已“药性失灵”。

  笔者这么说,并不是完全否定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的积极意义,但建立完善的“黑名单制度”必须切实可行,可具操作性,而不是徒具观赏价值,而沦为没有实际意义的摆设,甚至是带来不良负效应。况且,目前,我们并不缺少惩治企业或个人失信行为的相应法律。那么多法律和制度都摆在那里却没发挥应有的效应,却“缘木求鱼”期盼建立一个所谓的“黑名单制度”来解决所有的失信问题,无疑是枉费心机。

  因此,说到底,我们不能过分迷信和指望一个单纯的所谓“黑名单制度”,就能对“拯救社会诚信”起到多大的功力与实效,其实,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来严惩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反而会更见成效。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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