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初中生获释:造谣事件的三部曲

2013年09月24日 09:23   来源:中国网   舒锐

  经甘肃省公安厅和天水市公安局联合工作组对张家川县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调查核实,决定撤销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将杨某的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拘留。(新京报9月23日)

  “造谣初中生”事件经历了“三部曲”。首先,初三学生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理由为警方认定其“发帖转载500次以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上诽谤罪认定确立了“点击、浏览5000次或者转发500次”的标准。可是,这本是诽谤罪标准,警方认定的罪名却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岂能用诽谤罪标准?

  面对质疑,当地警方又称,“由于杨某散布谣言、煽动群众游行,严重地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同时给公安机关在处理高某非正常死亡一案过程中带来极大被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新司解将“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界定为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如果虚假信息导致了群众游行,则确实符合寻衅滋事罪条件。这需要证明虚假信息和群众游行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然而,正如反对声音所称,“一个初中生网上发表几条消息,还是疑问句式的,就能煽动群众闹事? ”“杨姓初中生微博是9月14日19:19所发,而人群聚集是在9月14日白天,而且规模很大。”同时,很多游行者表示之前并没有看到微博。这就切断这种因果联系,至少可以反证大部分人并不是因为该微博才去“聚集”的。

  接着,当地警方作出释放证明书,原文如下:“因涉嫌于2013-09-17被拘留,现因撤案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张家川县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同时,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本款含义为,将当事人行为定性为违法,但在定量上,认定没有达到需要追究犯罪的程度。这和杨某家长和律师的看法并不一致,杨方似乎认为己方并没有违法。

  9月23日凌晨,杨某被释放,警方也语焉不详,释放理由何在?如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那么警方为什么要反复强调,杨某在2012年9月曾因盗窃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由于不满16周岁未予处罚。如果严格按照法条,盗窃摩托车可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是当初不具备责任能力而免责,本次则不应当视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如果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杨某在9月17日被拘留,到9月23日凌晨为6天,而拘留决定为7天,也就是9月24日才应当释放。如果是提前释放,那么法定理由、手续又何在?

  不得不说,孩子出来的有些不明不白。孩子微博的内容究竟是什么?是否存在违法?是否需要处以公权力惩罚?孩子为何于9月23日释放?期望警方能给个说法。

(责任编辑:周姗姗)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