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执法质量考评作为规范公安执法行为与提升公安执法效能的重要抓手,旨在确保执法活动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有效制约监督执法行为。当下,这一机制面临着考评目标设定失衡,实施机制的有效性不足,考评指标和测量规则的科学性有待提高,考评方法不尽合理,考评结果的应用欠科学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考评理念的系统性不足、指标考评激励效用递减、程序意义上的考评要求未得到充分满足、反馈信息利用不足等。为了完善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需要进一步矫正考评目标,以确保执法规范和效果;优化激励机制,激发执法内在动力;科学构建考评指标体系,通过建立信息化监督平台,打通执法监督“最后一公里”。
[关键词] 公安执法;质量考评;公安执法规范化;执法监督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453(2025)06-0033-09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构建协同高效的警务体制机制”,[1]对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出了要求。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力军,其执法质量直接关乎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与公信力,关乎公民基本权益的保障。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执法监督和执法绩效考核评估制度,是引导、规范和监督公安执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衡量评估公安机关执法能力、水平和成效的重要标尺,旨在依托科学的指标体系与运行机制,以量化的方式,将公安执法开展与落实的规范程度直观展现出来,是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和提升执法质量的重要抓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对“执法行为标准化”作出要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对公安执法质量考核的标准进一步细化,《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健全执法质量考评机制”“探索建立以执法质量为中心的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在上述政策的指导下,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持续探索创新考评方法、积累实践经验。但当前,公安执法面临的社会矛盾更为复杂多样、各类风险挑战交织,对公安机关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与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质量日益增长的期待相比,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的运行还不够优化,对执法质量的推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如何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使之在运行中更好发挥“风向标”“助推器”的作用,成为摆在各地公安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对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的价值功能和运行现状展开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优化方案。
一、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的特征与价值
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是对执法工作的全面深入评估,重点关注执法过程合法性、手段恰当性、效果及整体质量,确保执法人员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按程序执法,保障结果公正合法,力求实现公安执法的法治化、标准化、数字化、科学化,[2]既是对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约束,也反映了权力运行的理性化。
(一)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的内涵和特征
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是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由此可见,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执法办案质量进行的考核评议,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考评机制,它不仅仅是对某项特定执法活动的简单检查,也是对执法效能和法治水平的全面评估,涵盖对各执法警种和部门的具体执法活动进行考评,包括涉案财物管理等执法互动环节。
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的特征可从行为规范性、激励相容性两方面剖析。从行为规范性来看,该机制构建了一套制度化的规则结构,通过设定清晰、具体的操作规范、程序标准及行为准则,明确设定执法活动的目标与合法性边界,直接作用于执法人员的具体行为,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与主观随意性,确保实现公安执法质量提升的整体目标。从激励相容性来看,该机制通过绩效挂钩的奖惩措施,有效地调节执法人员的个体动机与偏好。其精髓在于利用“激励相容”原理,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境下,将职业发展等个体诉求与规范执法、提升质量等制度目标有机结合,从而实现个体目标与组织目标的协同。[3]
(二)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的价值功能
一是保障执法合法性。该机制通过将法律规范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执法标准,有效约束公安执法权的自由裁量空间。其核心在于构建程序正义的审查体系,将执法流程、证据合法性、法律适用等要素纳入考评指标,形成对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监督。这种制度化的程序控制,促使执法人员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具备合法性基础,提升公安执法的公信力。
二是提升执法效能。考评机制通过绩效挂钩的设计,将执法目标量化为可评价的指标体系,并配套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正向激励包括表彰奖励、职务晋升等,负向激励涵盖通报问责、培训整改等,形成清晰的“行为—后果”对应关系。这种显性的奖惩体系深刻影响执法人员的偏好结构,引导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三是强化权力规范性。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的设计与运行,在制度层面确立和强化了公安执法权服务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使命。[4]通过设定执法边界和负面清单,防范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等对执法公正性的干扰。实践表明,这种将程序规范与实体监督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不仅提升了执法行为的可预期性,也通过常态化考评倒逼执法规范化建设,使公安执法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同时,该机制还注重引入社会评价要素,通过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推动执法工作更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
四是实现执法质量闭环管理。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创新性地构建了“预设—执行—反馈—修正”的动态控制体系,符合现代行政管理的全过程控制原则。其运行逻辑包括:一是事前规范,通过细化执法标准和程序要求,压缩裁量权滥用空间;二是事中监控,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执法过程实时监督;三是事后改进,基于数据分析识别执法风险点,并通过制度完善、能力建设等方式实现系统性提升。这种闭环管理模式使执法规范化建设摆脱运动式治理的局限,形成持续优化的长效机制。
二、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运行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在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伴随执法实践的深化与改革任务的推进,该机制在目标设定、标准适用、执行过程、方法运用及结果转化等环节的效能仍有提升空间,涉及宏观制度设计与微观指标赋权、操作规则等多个层面。
(一)目标定位的均衡性与适应性有待优化
从均衡性的角度来看,考评机制在统筹普遍性执法规范要求与地方特殊性执法需求方面,尚有优化空间。考评机制既要确保严格遵从国家层面的执法规范,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也需回应地方在治理实践中针对“重点问题”的差异化监督需求。当前,部分地区的考评实践在两者平衡上有所侧重,对全面依法依规执法的监督力度需进一步加强。例如,涉案财物处置作为执法规范化的关键环节,尤其在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形态涌现后,各地处置标准差异较大、执法规范化水平参差的现象较为突出。然而,现行考评机制对此领域的关注度和权重设置尚显不足,未能有效引导该领域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从适应性的角度来看,2016年公安部推行的“大部门制”改革,确立了“省级主责、市县主战、派出所主防”的职能定位,旨在优化资源配置、强化专业分工与基层基础。这一改革进一步完善了公安机关内部的权责结构与运行逻辑。但实践中,仍有部分地区采用相对单一的考评标准,对省、市、县及基层各层级在职能定位上的差异考虑不够充分,未能精准引导各级公安机关立足自身定位规范执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考评机制应有的激励与导向效能。
(二)执行过程的规范性与统一性仍需强化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评工作。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但公安执法质量考评在执行过程中,规范性与统一性方面还面临多重挑战,导致考评机制难以充分发挥效能。一是绩效评估领导小组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尽管省、市、县三级普遍设立了执法规范化绩效评估领导小组,但在部分地区实际操作中,由法制部门主导考评工作的现象较为普遍,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二是法制部门主导考评的局限性。执法质量考评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部分地区法制部门在单独组织实施时,受限于权威性与协调能力,难以有效驾驭涉及多警种、多环节的全链条考评,影响了考评结果的科学性与指导价值。三是法制员机制效能有待提升。根据《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基层执法单位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法制员”。法制员的法定职责包括执法咨询、法律培训、关键执法环节监督等,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在于通过相对独立、实时的监督保障执法合法规范。然而,当前各地普遍面临专职法制员配置不足、兼职法制员履职主动性不强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法制员编制和考核隶属所在执法单位的管理模式,可能对其履职的中立性构成潜在影响,不利于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充分发挥作用。
(三)指标体系与测量规则的科学性需提升
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的实际运行效能,取决于考评体系本身的科学性。[5]当前,各地指标体系与测量规则存在一定的缺陷,制约了考评功能的有效发挥。
一是指标覆盖的全面性有待加强。部分地区的考评规范与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相比,对接处警、案件办理关键流程、行政管理、涉案财物保管等环节的监督覆盖存在遗漏。这在实践中可能形成激励偏差。例如,在涉案财物管理领域,受特定财政返还政策影响,个别地方办案单位可能产生不当经济驱动,诱发违法动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随意扩大涉案财物范围、超期超范围查封冻结且不及时解封等问题。二是测量规则设置的合理性需加强。以“退回补充侦查率”(以下简称“退补率”)计分规则为例。某地规定退补率为检察机关退补案件数占其出具受理通知书案件数的比例,且单次退补即计负分。虽然刑事诉讼允许两次退补以追求证据充分与效率平衡,但该计分规则并未区分退补次数,容错率偏低。同时,由于退补率评分发生在案件移送起诉之后,办案单位为避免因案件复杂导致后续“不起诉率”扣分叠加,可能出现“有案不办”“立而不查”等行为。三是考核内容的导向性需精准化。其一,指标设计的局限性可能引发行为偏差。当打击跨境赌博、电信诈骗黑色产业链等需长期投入的专项行动未纳入考评重点时,执法人员可能更倾向于处理简易案件,对复杂案件的上游犯罪深挖不够,出现“就案办案”现象。其二,在追求“易办易诉”指标导向下,对表面证据的过度依赖可能导致穿透式侦查不足,造成案件办理碎片化,可能出现“办理一案、遗漏一链”的情况。四是指标赋值不够科学。部分地区指标赋权存在结构性问题。例如,个别地区的考评机制存在“移送起诉率”权重过高的问题。为追求高分,可能导致“应立不立”、拖延受理或倒流案件程序等问题。又如,有的关联指标权重存在失衡。个别地区的考评机制“移诉率”占比过大,“不起诉率”与“退补率”合计占比过小,可能诱发片面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的“快办轻质”倾向,出现将证据不足的案件仓促移送起诉的情况。
(四)考评方法的效能存在局限
当前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方法在实践运行中暴露出一定的效能局限,其核心矛盾集中体现为考评程序的科学性不足和考评对象的覆盖失衡。从考评程序维度审视,现行机制存在“重结果输出、轻过程管控”的倾向,尚未构建起贯穿执法全流程的动态监督体系。一方面,考评指标的制定过程呈现封闭性特征,规则设计往往由法制部门主导,而一线执法单位及民警的实际参与度不足,导致考评重点与实践需求存在错位。例如,部分考评计划未能及时吸纳新型犯罪形态的办案要求,对跨境犯罪、经济犯罪等复杂案由缺乏专项考核维度,考评指标的更新迭代滞后于执法实践的发展。另一方面,考评流程的透明度有待提升,部分地区虽围绕案件质量、问题整治等维度开展评估,但考评结果仅反馈综合得分,未公开具体扣分事由及改进建议,被考评单位难以从结果中获取精准的改进方向,考评机制的诊断价值与导向功能未能充分释放。
从考评对象维度分析,现有体系存在忽视对个人考评的结构性缺陷。尽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在“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中规定,“对公安机关各执法部门和执法民警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由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其明确要求将各层级执法单位及民警纳入考评范畴,但实践中对民警个体的执法质量评估仍显不足。部分地区对一线执法民警个人的执法行为缺乏系统性评价,着重考评部门与单位,导致个体执法质量与单位考核结果之间的责任衔接不够完善。这种设计缺陷弱化了考评对民警行为的直接约束力,个别民警产生“只要不触碰法律底线即可规避责任”的消极认知,缺乏主动提升执法质量的内在驱动力。与此同时,考评对象的覆盖范围存在盲区,交警、刑侦等专业警种有时被排除在考评体系之外,而“一刀切”的考评模式忽视了不同警种执法特点的差异性,难以通过公安执法质量考评引导资源向重点领域倾斜。更值得关注的是,现有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未能建立与民警职业发展需求相匹配的个性化激励体系,对物质激励、职业晋升等多元化需求的响应不足,进一步制约了考评对执法积极性的调动作用。[6]
三、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运行挑战的本质原因
随着我国犯罪结构的变化,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在实践中愈发难以清晰界定,这给公安执法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复杂挑战。这要求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不仅要与时俱进,更需具备前瞻性和较强的适应性。当前考评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其深层次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考评理念存在局限
当前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的理念滞后性,集中体现在制度理性与价值理性两个维度尚需深化。
第一,在制度理性层面,动态适应性机制不足。《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永葆生机活力”。[7]制度只有不断发展与完善,才能保持生命力。当前,面对各类新型违法犯罪形态层出不穷的现实,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仍主要根据传统案由分类,未能及时建立基于风险评估的动态调整机制。这导致在横向维度上,对打击新型犯罪等现代警务重点领域的考评覆盖不足;纵向维度上,对打击跨境犯罪、有组织犯罪等体现执法效能和专业水平的考核,缺乏科学有效的量化标准,客观上削弱了考评对侦办复杂疑难案件的引导作用。这些制度设计的不足,使得考评机制在适应犯罪结构变迁方面面临困难。
第二,在价值理性层面,考评理念存在一定偏差。一是对警察职能定位的认知有待深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在执法具体场域,《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进一步强调要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就要求公安执法行为必须坚守使命,确保执法方式和手段的恰当性与合理性。然而,现行公安执法质量考评在理念导向上存在一定片面性,过于侧重如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等效率指标,而对公正价值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未能充分贯彻相关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依法执法、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注重效果原则。过度强调数量化效率指标,可能导致“为考核而执法”的现象,侵蚀执法权力的公共属性。二是“以人为本”理念在考评中的体现不够全面。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个体、群体、社会三种主体形态出发,[8]“以人为本”的公安执法质量考评价值理念,应统筹考虑个体层面、组织层面和社会层面。但现行考评理念对上述内容体现得还不够系统,在个体价值层面,未能充分考虑民警个体需求和认知规律,未能有效将组织目标合理分解为与实际执法岗位和个人职责相匹配的目标体系;在组织价值层面,对职业伦理、执法文化等价值约束性要素的考评引导不够充分;在社会价值层面,对社会公众监督意见吸纳不足,未能有效弥补内部考评监督可能存在的盲区。
(二)考评指标激励效用面临递减挑战
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本身蕴含重要的激励功能,其效用大小体现为对执法行为的引导与促进作用。然而,随着考评环境和民警需求的变化,现有考评指标的激励功能呈现出边际效用递减的趋势。[9]主要体现在指标体系动态适配性不足和对指标作用的辩证认识有待深化两方面。
一方面,指标体系动态调整机制存在缺失。考评的激励效用会受到初始考评环境和对象适应性的影响。随着考评次数的增加,解决特定执法问题的原指标有效性可能递减,导致考评的正向激励效用递减,而负向激励效用相对稳定,最终正向激励由强转弱。具体到指标设计,关键指标权重固化问题凸显。例如,过度倚重“移送起诉率”“退回补充侦查率”“不起诉率”等效率指标,不利于形成良好的执法导向。尽管这类指标设计有其实践基础,但亟需进一步优化调整,向“公正与效率并重”转变。指标权重的不合理可能使个别部门为追求降低“退回补充侦查率”“不起诉率”等表面数据而过度依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侦查,模糊了行政强制与刑事强制的界限。这不仅可能强化侦查程序的封闭性,也可能弱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法定监督权。[10]
另一方面,对指标体系的辩证认识和应用不足。现实中少数地区存在的“应立不立”“不应立而立”“立而不查”“查而不究”“挂案”等执法顽疾,固然需要强化检察机关监督、人民监督等外部监督机制,同时也反映出作为内部监督核心的执法质量考评,其指标设置作为“指挥棒”,存在将“依法执法”简化为“依指标执法”的倾向。现行考评偏重于结果记录的绩效产出模式,对指标体系的辩证看待不足。对于公安执法顽瘴痼疾,除了应加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等外部监督,也应进一步重视作为内部监督的执法质量考评其指标设置,将指标导向与法治原则进一步协调,尤其是如何在量化考评中兼顾过程合法性建构。这是推进警察权法治化进程中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11]这反映出在优化考评指标设置时,对执法文化、具体情境等环境因素的考虑存在不足,未能动态调整正负激励的组合方式与强度,对有效激发并保护好一线民警的主动性、创造性有待强化。
(三)程序正义保障尚待强化
考评程序的参与性、中立性和透明性对于确保考评结果的权威性至关重要。[12]首先,考评程序的参与性要求建立“自下而上”的规则形成机制,确保基层执法者能实质性参与标准制定、过程监督和结果评议。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考评指标设计往往由上级机关确定,基层民警在标准制定阶段的参与度不足;考评实施过程中缺乏更为顺畅的异议表达渠道,考评单位缺乏完善的规范化建议采纳机制。其次,中立性要求考评主体作为中立方不偏不倚地进行执法质量考评,然而考评机构职能发挥不充分、法制部门职级和资源限制、法制员配置不足以及考核权限问题,皆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正当考评程序的中立性要求,可能影响考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最后,透明性要求标准公开、过程可视、结果可溯,而现实中,一些地方的被考评者往往只知道考评结果,对考评过程却并不知情,这种不透明的考评程序不仅难以让被考评者信服,也不利于其改进工作。完善的考评程序应当包括明确的考评标准、公正的考评过程和透明的结果反馈,以确保考评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四)反馈信息利用不足
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的反馈信息利用,主要取决于信息传达顺畅度和信息利用率,这一过程通过考评反馈环节和考评结果运用环节共同实现,其中考评结果运用环节主要涉及整改与培训,二者共同构成信息转化机制。从治理效能来看,考评反馈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对不规范执法行为的持续矫正,最终实现执法质量闭环管理的目标。
在考评反馈环节,信息的有效利用可借鉴激励理论中的“信息披露”原则,即通过及时、准确的信息反馈,促进考评制度与执法主体行为的良性互动。理想的激励设计应确保信息流通顺畅,激励执法人员主动提供真实信息,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效率损失。[13]然而,当前公安执法质量考评中,反馈信息的闭环管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症结在于信息转化机制与行为激励链条的脱节。突出表现为部分单位整改不及时、个别人员纠正问题超期等情况,反映出反馈机制尚未完全转化为执法质量提升的实际成效,亟需强化问题整改的闭环管理和持续督导。
从行为修正理论视角审视,反馈机制本应通过考评结果的信息传递,依托“考评—反馈—改进”的闭环流程实现对执法行为的规范引导。[14]当前机制运行中,基层执法单位与上级考评部门间的制度化、智能化沟通渠道仍需完善,整改要求的跟踪落实机制有待强化,部分执法问题在反馈后的复查验证工作尚需加强;培训资源与反馈发现的执法短板适配度存在提升空间,针对考评通报中高频违规事项的针对性课程设置仍需优化。这种反馈环节信息利用效能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考评结果对个体执法行为改进的精准指导作用,也对考评标准动态优化的进程形成制约。
四、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运行的系统优化路径
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通过构建科学评估体系,约束执法行为,确保警察权运行契合法律理性与公共利益。其优化路径需围绕矫正考评目标、完善协同机制等方向展开,以破解现存运行优化挑战,推动公安执法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迈进。
(一)进一步矫正考评目标
进一步矫正考评目标,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安执法质量的考评目标与公安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行为准则相一致,这要求考评机制的设计紧密围绕执法人员的基本职责展开,以促进其职能的高效履行。[15]考评目标的矫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化和扩展。
在执法办案方面,应当进一步强化程序正义导向,通过专题培训提升公安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在执法质量考评标准中设置“办案规范达标率”等量化指标;同时建立常态化的办案督导机制,与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形成问题联动机制,实现办案质量与效率的平衡。在治安防控方面,重点推进社区警务改革,将矛盾纠纷化解和重点人员管控纳入考评体系,促使执法力量下沉社区;同时完善应急响应标准,制定分级分类的突发事件处置考评细则,提升危机应对能力。在秩序维护方面,需优化勤务管理指标,对重大活动安保实施专项考评,并将“街面见警率”与“可防性案件发案率”挂钩;此外还应创新网络治理考评机制,设立网络犯罪打击效能指标,强化网络空间监管。通过这种系统化的目标矫正,可以使考评机制更加精准地反映公安执法工作的核心价值,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二)优化激励机制
公安执法质量考评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既要调动执法人员积极性,又要确保执法行为规范。这一机制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首先,构建多元协同的激励体系。这一体系需要实现执法人员个体发展、公安机关组织建设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在个体层面,应当建立执法质量与职业发展的正向关联机制,建立多元利益平衡机制。可以借鉴域外成熟的绩效管理经验,[16]将执法质量与职业发展、评优评先等挂钩;在组织层面,着力培育以规范执法为核心的组织文化,通过价值观引导强化执法人员的职业认同;在社会层面,需将群众满意度、执法公信力等社会评价指标纳入考评体系,形成执法为民的良性循环。其次,确立科学适度的激励原则。实践表明,过度依赖物质激励容易导致目标偏移和行为异化。因此,激励机制设计应当坚持适度原则,通过构建包括物质奖励、精神激励、职业发展等多维度的激励体系,实现激励效果的可持续性。同时,注重执法能力建设的系统性,将激励机制与培训体系、职业保障、管理监督等制度有机结合,形成执法质量提升的综合效应。最后,完善激励约束的平衡机制。当前部分地区的考评体系存在“重奖励、轻约束”的结构性失衡,需要通过建立双向调节机制予以完善。一方面,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分类分级的问责标准,对不同类型的执法问题实施精准问责;另一方面,建立“考评—反馈—改进”的闭环机制,将考评结果转化为培训资源和改进依据,实现约束与发展的动态平衡。这种奖惩并重的制度设计,既能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又能为执法质量持续改进提供制度保障。
(三)科学构建与辩证应用指标体系
在指标体系构建方面,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五个维度。其一,实现执法流程全覆盖。严格依据《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要求,建立涵盖接处警、受立案、调查取证等核心执法环节的考评框架,确保执法行为全流程可评价。其二,强化法律标准的刚性约束。系统清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指标设置,如将“退补率”优化为“退补超过两次率”,既符合“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的立法精神,又能提升办案质量。其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采用“基础指标+年度重点”的双层结构设计,基础指标保持相对稳定,年度指标则根据治安形势变化动态调整,如针对新型犯罪可增设“电子取证规范率”等专项指标。其四,完善激励导向设计。改变单纯扣分模式,设置“积案化解率”“线索深挖成效”等加分项目,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其五,优化权重分配方法。采用科学的指标权重计算方法,通过专家论证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各指标权重设置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真实反映执法实践需求。
在指标体系运用方面,需要保持辩证认识。一方面,充分发挥指标的导向作用,通过量化考评发现执法薄弱环节;另一方面,警惕“唯指标化”倾向,避免出现数据造假、选择性立案等异化现象。关键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量化评价与质性评估的关系,指标导向与执法效能的关系,制度约束与执法裁量的关系,最终实现通过指标考评促进执法规范化,又不被指标所束缚的良性循环。
(四)构建信息化监督平台
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的信息化建设需要着力构建智能化的考评监督体系。[17]针对当前存在的信息共享不畅和智能监管不足问题,应当重点推进考评数据智能分析平台建设,开发执法质量动态监测系统,实现考评数据实时采集与分析,建立案件办理时限智能预警机制,完善超期办案自动阻断功能。[18]同时需要构建跨部门考评信息共享机制,打通公检法之间的数据壁垒,建立案件质量联合评查体系,实现考评结果互认互通。在考评结果应用方面,开发执法问题自动诊断功能,建立考评结果与培训需求的智能匹配机制,完善整改跟踪督办系统。推进过程中必须坚持法治导向,确保考评标准与法律规定相统一;注重实际效果,避免技术应用与执法实践脱节。通过信息化手段的深度应用,有效提升执法质量考评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为规范执法行为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基金项目] 湖南省社科基金智库项目“公安系统执法规范化现状及提升、优化研究”(23ZWA17)。
[作者简介] 李蓉,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执行院长,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文倩,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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