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装摄像头”划定公民隐私权边界

2016年11月30日 07:52   来源:羊城晚报   王聃

  公安部日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对于违法者,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11月28日新华网)

  早在今年9月,广东省法制办就出台《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送审稿)》,明确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在此之前,河南、陕西、湖北等多个省份,都已实施了类似规定。从地方的自发规定,到公安部起草统一法规,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摄像头。某种意义而言,这是一次对公民隐私权保护力度的集体升级。

  公安部此次起草的《管理条例》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对于禁止安装摄像头的范围,《管理条例》没有停留在地方所谓的“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而是明确为一切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与部位;其二,对于在不允许的场所与部位安装摄像头的行为,《管理条例》明确认定这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禁装摄像头”不仅还原了公民隐私权的边界,其背后的法治深意更值得条分缕析。

  不可否定,我们早已经处在一个“摄像头社会”。几乎无处不在的摄像头,在给予了公民生活安全感的同时,无疑也成为一把双刃剑。我们让渡了自己的部分隐私,获得日常生活秩序的相对安全。然而与此同时,此种被让渡的个人隐私,有时并不能被有力地保护。基于摄像头的个人隐私的泄露,不仅早已经被无数次报道,而且被泄露的个人信息甚至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如何在公共安全的获得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间取得平衡,是“摄像头社会”里无法绕过的话题。

  禁止在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的场所与部位安装摄像头,还原的正是这样一种常识:就算是基于公共利益,就算是为了增赋公民的安全感,摄像头的使用也应该秉承“伤害最少”原则。禁止在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的场所与部位安装摄像头,正是划出明确的摄像头使用边界。当摄像头使用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它对公民隐私权的伤害将会降到最低。

  在美国电影《楚门的世界》中,三十年来,楚门所居住的海景镇就是一个庞大的摄影棚,而他的亲朋好友和他每天碰到的人全都是职业演员,他生命中的一举一动、每分每秒都暴露在隐藏于各处的摄影镜头面前。社会的现代性之一,就是每个人都可能身处那个透明的“楚门的世界”,但是,法规和职能部门不能对公民隐私权的被侵犯熟视无睹。每一个人都应该告别“楚门的世界”,监控应让我们更安全,而非相反,这正是公安部此次《管理条例》所包含的法治深意。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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