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

2024-07-18 15:14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臧梦雅)

论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

2024年07月18日 15:14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张钦昱

  [摘 要] 新质生产力的蓬勃发展在提升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传统的治理机制提出了挑战。法治作为平衡创新与风险的制度天平,以特殊规则规范和引领创新事业。法治涵摄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进程,能有效推动共同富裕、鼓励开拓创新、矫正不公平的竞争格局。法治坚守新质生产力发展权这一底层逻辑,实现对企业、研发人员和国家自主创新的正向激励。明确的规则清单、向善的价值理念和社会本位价值立场,为防范化解发展新质生产力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提供了可行方案。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法治;保障;创新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453(2024)06-0032-10

  2023年9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强调,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技术是一种工具理性。[1]新质生产力在加速创新与产业升级的过程中,难免因不正当竞争等市场失灵问题或“一刀切”地整顿取缔等政府失灵问题而遭遇发展风险。作为创新与风险之间的稳定器,法治能够激励前瞻性技术守正创新、矫正技术局限性、引导新质生产力向好向善发展,以价值理性约束创新可能带来的无序发展隐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除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障碍,建立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必然要求。

  一、法治保障新质生产力的时代呼唤:法治与新质生产力的耦合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的守护者与助推器,通过精细调整因新技术、新业态涌现而产生的复杂法律关系,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铺设公平公正的轨道。

  (一)法治奠定新质生产力的基本图景

  法律着眼于新质生产力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以契合新业态发展的特殊规则引致新质生产力有序发展。

  首先,法律确立新型主体的法律地位,为其提供全新的治理方案,以积极主动的姿态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规律。创新发展增大了法律治理的不确定性,监管真空亟需制度弥合。以平台经济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为例,平台经济在一段时间内曾是监管的“法外之地”,由于平台自身的发展需求,平台在自我调整的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自律规则。[2]在此过程中,出现了部分网络平台利用平台规则变相捆绑消费等乱象。对此,2019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平台纳入法律的规范视野,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为其提供了框架性的发展指引。

  其次,法律厘清新型客体的类型与价值属性,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利用和保护提供了制度基石,挖掘新质生产力的增量潜能。比如,数据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争议。对此,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将数据确认为民事客体。202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要求国家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以此促进数据安全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为数据开发利用奠定了制度基础。

  最后,法律优化新型业态的收益配置,为创新主体的利益实现提供路径,实现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正向引领。以作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资源——数据要素为例。由于数据要素存在权属不清等问题,致使数据要素分配的对象、标准与比例存在较大争议。对此,2022年出台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为未来数据立法指明了方向,建立了“三权分置”的权利归属模式,确保数据产业链条的各方按照贡献分享数据要素收益,数据要素创造的价值将因产权的明晰而进一步放大。[3]

  (二)法治赋能新质生产力的正向驱动

  法律是宏观调控多元目标协调的耦合剂,为行为人提供大致稳定预期的制度结构,[4]通过影响行为的成本与收益促使人们做出社会所需要的行为。[5]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法治通过其激励促进的特质,能够进一步点燃创新价值增量的引擎。此种“激励促进”类法律关注实质公平与整体效率,矫正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发展不平衡,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比如,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创新支持专章,支持中小企业独立或联合开展重大技术联合攻关,为中小企业打破创新壁垒,支持创新服务机构和产学研合作,为中小企业发展强化了制度保障。

  创新成本的内部化具有激励创新式生产性努力的效用。[6]作为创新投入与风险成本的一体两面,产权确权与公平竞争是法治激发创新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可行路径。在功利主义学说的视角下,追求最大幸福的人性支配着人的行为。[7]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确定的产权及随后带来的产权交易为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内在的激励,而实现交易有一个前提——“任何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8]知识产权正是通过满足人们深层次的社会需求,将知识产权赋予知识创造者,激励人们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最终增加整体社会福利的产权制度。[9]为了激励科技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创新收益分享机制,提升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专利法》可以通过提升专利保护力度正向调节专利质量,[10]服务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新质生产力的壮大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市场的竞争秩序,而法律构筑了公平竞争的行为底线。比如,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扭曲了市场信息的真实性,侵蚀了潜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空间。为回应新兴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关切,2024年颁布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明确了仿冒混淆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增加了非法数据获取、反向刷单与歧视待遇等新型行为,确保创新者不会被“搭便车”,免受其他主体的侵扰,能够放手大胆创造。

  (三)法治划清新质生产力的治理边界

  监管与创新并非总能良性互动,正如孟德斯鸠所言,“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新质生产力发展初期,为防止技术开发受到不当侵扰,需要通过法治来矫正过度的政府干预。

  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自由空间需要以政府控制的有限性为前提。政府作为公共决策的主体,是政治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权力扩张的本能。[11]对于创新领域带来的新突破,监管可能存在过度干预的防御倾向,对新技术、新模式往往“一棍子打死”,侵蚀它们的发展空间。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监管实践为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抓取数据和训练数据的过程中面临难以预测的安全风险,一些规则制定者甚至建议取缔其发展。联合国人权事务主管米歇尔?巴切莱特(Michelle Bachelet)曾呼吁各国在有适当的保障措施之前暂停销售和使用人工智能。[12]我国则通过法律明确了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合规要求,为人工智能划定了发展的法律底线。2023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从国家安全、算法模型的训练与设计、知识产权、权益保障等层面划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红线”。在限制区域外,生成式人工智能享有自由发展的广阔空间。该办法将创新纳入法治轨道,在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的前提下,避免了人工智能新业态被过度干预,体现了国家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鲜明态度。

  二、法治保障新质生产力的目标实现:回应高质量发展的变革与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是社会经济发展在“质”“量”层面的跃升。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课题已从发展匮乏、贫困、短缺等“有没有”问题向发展是否平衡、充分等“好不好”问题发生深刻的变革。高质量发展的变革将加速并放大财富增量分配的矛盾、新质生产力的开拓困境以及新兴未来产业不公平的国际竞争格局等现实挑战。法治作为生产关系应当涵摄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进程,应当回应高质量发展中的变革与挑战。

  (一)法治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分配公平

  共同富裕本质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达到的社会理想目标。[13]共同富裕蕴含的“共同性”要求实现更为公正合理的新型生产关系,以分好由其“富裕性”所决定做大、做优了的“蛋糕”。[14]这是因为“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既带来红利,也带来收入分化。”[15]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在扩大社会财富优质增量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加剧社会财富增量分配的矛盾。法治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进程中应扮演优化分配环节基础制度的重要角色,以稳定适配的新型生产关系化解财富增量分配的矛盾,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理想。

  系统、稳定的分配法治是促进分配正义的保障,使人民不断获得幸福感与获得感。[16]新质生产力通往共同富裕的增量分配环节,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以及三次分配。首先,对平等经营主体通过新质生产力获取的收入采取法律的初次确认。初次分配法治以畅通经营主体分配渠道为首要任务,确保经营主体之间正常的交易往来,其产权获取不受政府的非法干预。其次,鉴于初次分配忽视经营主体之间的非匀质性特征,新质生产力愈发展,愈易形成“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法治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功能与收入调节功能的再分配法治,缓解新质生产力所带来的贫富差距问题。[17]最后,新质生产力发展带来的劳动力失业问题不可忽视。法治应起到激励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鼓励垄断企业通过捐赠、慈善、公益等自愿自主方式支持和改善失业群体生活、医疗、教育等条件,保障失业人群实际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法治优化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营商环境

  世界未来学家托夫勒认为,人类文明在经历农耕文明、工业文明两次浪潮以后,将迎来以信息数据、新能源、科技创新等多种新型生产要素为基础的第三次文明浪潮。[18]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将带动生产要素配置的一系列变革,为各种要素市场带来新的增长点,涌现出大量创新创业的新质生产力开拓者,企业家群体是典型代表,他们承担着巨大的试错成本与失败风险,当出现对外债务不能清偿的状况时,法治应在一定范围内宽容他们的创业失败,使其从债务困境中解脱出来,激励他们保持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开拓与创新精神。

  新质生产力开拓过程中诚实而不幸的企业与个人,值得收获宽容失败的法治红利。破产重整制度能够给予陷入流动性困境的企业体面的市场退出和救助渠道,给予他们“喘口气、站起来”的机会。[19]为了获取信贷的支持,企业家在新型生产要素配置中往往与所运营企业的债务深度绑定。自然人破产制度将新质生产力开拓者承担责任的范围依法限定在作为企业股东的“有限责任”,大大降低他们在新型生产要素配置进程的创业创新负担。自然人破产制度以其特有的免责考察期制度为“良善”企业家提供一定的免责途径,也为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

  (三)法治强化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国际竞争力

  未来产业是新质生产力驱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领域。当前,少数西方国家把控未来产业的技术、市场、标准、监管等规则,滥用先发优势地位,构建起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新兴未来产业合作与竞争格局。美国《2022年芯片与科学法案》试图组建“去中国化”合作联盟,通过大规模补贴投资芯片制造,禁止接受补贴的企业投资中国内地先进制程的工厂,抢占相关芯片产业制定标准的先机等手段,合力遏制中国新兴未来产业的崛起。[21]因此,有必要以法治塑造我国新兴未来产业格局,矫正这些产业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竞争秩序。

  涉外法治能够在我国新质生产力企业遭遇国际霸权对待时提供底气。我国应在发展未来产业的过程中,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22]标准化意味着产业格局的国际可复制性与可推广性。当前,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纷纷更新标准化战略。例如,2022年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标准化战略》,旨在强化其在全球技术标准方面的竞争力,实现有韧性的绿色及数字经济,并确保新技术体现其所谓的民主价值观。[23]我国应通过“一带一路”、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合作机制,建立新兴未来产业发展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推动新兴未来产业的技术、市场、监管等标准化“软实力”向世界舞台输出。

  三、法治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底层逻辑:新质生产力发展权

  权利是法治的核心内容,权利的有效配置是解决各类发展问题的核心。[24]有必要确立新质生产力发展权,赋予权利人研发创新自由,对侵犯新质生产力发展权的行为实施惩处,给予权利人自主创新的安全感、科研成果的可获得感和技术研发的成就感。

  (一)新质生产力发展权的提出

  1. 新质生产力发展权激励创新

  权利是激励机制实现的重要手段。当赋予主体以权利这种支配力时,即是将利用权利产生的成本与收益由权利人承担,权利人会努力以最小成本发挥最大效益。[25]创新者凭借新质生产力发展权,能够按其意愿开展发明创造,使用其发明成果,还可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创新主体在享受创新带来经济回报的同时,将更为主动持续地投入资源和精力进行后续创造,形成良性循环。

  2. 新质生产力发展权凝聚共识

  有观点认为,权利是一种群体性看法,当一种行为被冠之以权利时,实际上反映的是社会群体成员对其的认可,任何其他人不应阻碍该行为的发展。[26]在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新的技术不断孕育出新市场,不同利益主体均对新质生产力衍生的愿景产生期许,分歧不可避免。赋予新质生产力创造者以法定权利,明确主体利益分配规则,有利于维护新质生产力稳定发展。[27]新质生产力发展权的任务是将新的利益纳入权利体系中,确立追求利益、分配利益的基本规则,将不同主体真正熔铸成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体。

  3. 新质生产力发展权救济权益

  权利是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根基,赋予各权利主体寻求救济的正当性依据。[28]依据权利救济理论,新质生产力发展权的权利救济路径可划分为如下三类。

  首先,新质生产力发展权赋予权利人自力救济的权利。权利人可通过自主创新、技术研发、市场竞争等方式,对技术瓶颈、市场障碍等逐一攻克。通过对妨碍新质生产力发展行为的赋权,新质生产力发展权调动了权利主体解决技术障碍的积极性。

  其次,新质生产力发展权给予社会公众救济集体公益的权利。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偏离预期轨道,点燃错误的“科技树”,侵害公众集体利益的情形。此时,公益组织可代表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向“脱法”行为人追索,为社会公众监督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有效路径。[29]

  最后,新质生产力发展权授予国家公权救济的权利。新质生产力发展权立足于社会权,以国家权力的制度运行,对国家的发展及制度建构依赖性强。 [30]国家有责任在法律框架内,及时有效地制止国内与国外制约、胁迫等阻碍新质生产力形成的行为,消弭政策变动引发的经济与社会问题,排除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二)新质生产力发展权的权能结构

  1. 企业自主创新权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要素

  企业自主创新权是指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尊重企业自主创新权能够调动企业的主观能动性。企业自主创新权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研发领域的自主选择权。创新的本质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自由权利的差异是影响科技创新成效的分水岭。国家主导和市场自治均难以带来长期稳定的创新,企业需要以法治为基础的自由。[31]赋予企业研发方向的自主选择权是新质生产力摆脱传统生产发展方式,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其次,科技成果的获取运用权。企业拥有自主运用、开发、制造、推广技术成果的权利。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自主决定技术成果的具体运用方式和时机,以实现未来技术的转化与商业化应用。

  最后,创新收益的合理分配权。新质生产力产生实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和巨额投入,需要广泛的社会资源和支持。确立创新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赋予相关主体利益期许,能够推动科技成果快速从实验室走向市场,衔接“产学研”一体化进程。

  2. 研发人员激励权是激发新质生产力的基石

  研发人员激励权是指企业为了激发研发人员的创新动力和工作积极性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使得研发人员劳有所得,确保他们的智力劳动受到尊重。研发人员激励权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成果取酬权。科技创造活动过程艰苦、周期漫长,需要科技工作者夜以继日,全情投入,法律应当通过各种手段保障研究人员的成果报酬。收益获取权为科技创造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增强了他们对创新活动的信心,激发了他们的创造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其次,股权激励权。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企业所有权,业已成为高科技企业吸引科技人才的一种重要方式。[32]传统激励方式在调动研发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方面存在局限,股权激励权达到双重激励的效果,既增加了研发人员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又提升了他们对创新工作的投入程度。

  最后,职业提升权。职业提升权的核心内容包括个人能力的充分开发与个人创新的自由发展。[33]新质生产力对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提出更高要求,需要为他们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和前沿领域的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思维境界与创新潜力。

  3. 国家自主创新权是对抗不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武器

  由国家主权派生,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以及管辖权。当前,在科技革命不断推进的背景下,科技创新已成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大国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自主创新能力、水平和成果的竞争。面对科技霸权,法律是发展中国家能够使用的有力自卫武器。通过将国家自主创新权确立为国家基本权利,有利于推进科技自立自强,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奠定坚实基础。

  在国内法方面,可在我国相关科技法律中加入反制“长臂管辖”的规定,以消减外部制度成因所带来的压力,维护国家利益与主权尊严。长臂管辖是指一国依托其国内法,将权力触角延伸到境外对境外主体在境外的行为予以管辖的做法。 [34]近年来,美国不断扩充长臂管辖的范围,对我国科技产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我国也应采取对等措施,通过反制“长臂管辖”夯实我国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对冲国外对我国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的恶意阻挠行为。

  在国际法方面,我国应进一步参与国际共识和准则的制定,创建公平的创新发展和技术流动国际环境。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不仅是国家竞争力的体现,也是国家战略和利益的重要保障。[35]在当今国际环境中,经济全球化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然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均衡,应赋予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治理的权力,促进构建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例如,2024年5月,我国与法国在《中法联合声明》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加强全球挑战国际治理推动力,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又如,2022年7月,我国推动的世界互联网大会国际组织成立,与国际各方积极搭建全球互联网治理的高端对话平台。

  四、法治保障新质生产力的规范架构: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为线索

  法治是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的“守门人”。法治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扫清制度性障碍,创造可靠的“软环境”。在此过程中,需要防范对新质生产力陷入“运动式”执法模式的怪圈,防范新质生产力的系统性风险外溢。所谓“运动式”执法模式,是指执法机关为解决特定问题集中大量优势人力、物力,采取大规模的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突击性执法等现象。跟随政策而来的运动式治理,难以有效、及时处理系统性风险,反而造成新质生产力的冷却效应。[36]新质生产力应以常态化为治理模式,以预防化解系统性风险为治理目标。

  (一)法治对新质生产力外溢风险的预防:三个清单的制度安排

  新质生产力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将其他社会成员置于潜在风险状态。有必要建构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三个清单”,将新质生产力纳入法治轨道。

  一是设置新质生产力参与者的负面清单,对清单内未明确禁止的事项,相关参与者无须任何人允许即可入场,大展拳脚。新质生产力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负外部性、竞争失效等问题。比如,在人工智能技术演进的过程中,可能颠覆部分传统行业、形成数字技术垄断。[37]这些问题依靠市场自生自发难以修复,即出现了新质生产力自我调节“失灵”问题,法治维护市场的可竞争性,为新质生产力经营主体加固风险防护网。应当针对市场失灵问题制定市场行为的负面清单,防范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失范。在这方面,可以对数字企业征收“数字税”,借鉴OECD的双支柱包容性框架,对特定的数字领域与数字服务征收“数字税”,将新质生产力中的负外部性影响内部化。

  二是设置权力清单,政府部门列举其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职权目录,对清单内明确要求做到的事项,政府应当履行相应职权。作为新兴事物,新质生产力在起步时,会面临政府权力寻租、决策失效等问题。比如,政府部门在制定新质生产力的产业政策中可能存在因职能交叉或监管真空的趋利性执法风险,也可能由于对新质生产力发展规律认识不清,打压某一朝阳产业的技术发展。这些问题乃因政府干预而生,新质生产力开拓者难以对抗。面对新质生产力被过分束缚的政府“失灵”问题,权力清单通过明确政府的职权范围,限制政府权力,预防政府失灵现象。

  三是设置责任清单,政府须对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未履行清单内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第一责任人,一旦政府缺位或越位,便会成为新质生产力技术发展的梗阻。坚守责任清单,有助于确保负面清单与权力清单的履行落在实处。

  (二)法治对新质生产力内生风险的控制:发展向善理念的价值引导

  新质生产力引发产业革命、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变革,不断改变生产力质态。鉴于科技中立观念,科技不受价值约束,新质生产力一旦挣脱道德的束缚,便异化成与科学技术进步成正比的破坏力量,滋生颠覆社会秩序的内源性风险。比如,“AI歌手”由真人语音作为初始数据、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损害了歌手本人的人格权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又如,在人工智能技术演进过程中,一些技术设计者秉持“数据主义”,即将“信息流”视为最高价值,认为整个人类物种是一个单一的数据处理系统,每个人都是它的芯片。[38]这种理念将人类当作手段而非目的,消解了人的主体性,对人类社会发展不利。

  对此,需要以法治化解新质生产力的内容风险。坚守人的生命权、人格尊严等人类福祉,贯彻科技以人为本、不损害人类利益的基本伦理底线,将伦理规则作为新质生产力立法的价值遵循。2023年我国科技部等十三个单位联合发布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明确了开展科技活动应当开展伦理风险评估。2023年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全国信标委人工智能分委会发布了《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标准化指南》,指出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包括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等五项内容。

  (三)法治对危害公共利益风险的化解:社会本位理念的立场遵循

  新质生产力的演进过程可能会对生态环境治理、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市场竞争秩序、金融市场稳定等产生风险。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法益保护对象,化解新质生产力的社会风险难题。

  第一,新质生产力在化解旧有能源约束困境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环境保护问题。以生产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大模型技术依靠庞大的参数量与训练数据量实现,完成模型计算的同时,将消耗大量资源能源、产生环境污染。例如,为了帮助Open AI训练GPT-3,微软的高性能网络集群训练耗电总共达到了19万千瓦时,约产生了149.2吨的二氧化碳。[39]在这方面,可通过打造“绿色算力基地”,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绿色发展理念,通过产业政策支持新兴能源的发展,以法治推进能源与经济协同发展。

  第二,新质生产力创造的新技术将滋生更为显著的消费者保护难题。例如,数据企业通过算法共谋、大数据杀熟等方式攫取消费者的剩余价值,消费者可能在“信息茧房”中遭到剥削。对此,应对数据企业施加严格的说明义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三,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可能演化出新的劳动关系,损害劳动者权益。一方面,企业家无须与数字劳工共处一个屋檐,便能“像站在全景瞭望塔上的观察者”,[40]通过强制实施的信用评级体系、精准量化的工作业绩指标等工具,时时监控劳动者。[41]另一方面,平台等新型主体的用工方式以众包为主,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发生龃龉。因此,难以援引传统的劳动者保护规范维护数字劳动者的基本权益。[42]在数字劳动纠纷中,应进一步通过完善数字劳动合同制度,将数字劳工纳入法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中。劳动监察部门应重点审查数据平台的数据收集和算法运行过程,以促使它们使用合理、科学的自动化决策技术。

  第四,新质生产力的先行者为市场带来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也衍生出新的市场垄断力量。例如,平台、大型科技公司利用市场力量控制数据生产的核心基础设施,排除其他新的市场参与者;利用大数据力量对用户精准画像,让他们产生“不真实的需求”而获得了额外利润。应当转变对大型数据企业市场监管的方式,基于“守门人”理论重塑立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借鉴了“守门人”的思路,令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别义务。我国在《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中要求超大型平台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开放数据生态,健全数据安全审查与内控机制等。

  第五,新质生产力在壮大时需要融资,由此带来新的金融市场风险。例如,元宇宙世界中,数字资产投资一度火热,但存在大量泡沫、欺诈等乱象。[43]更重要的是,元宇宙世界的金融风险极易通过传导效应延伸到现实中的金融市场之中。应坚守以法定货币为基础的金融体系,禁止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非法融资的业务,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44]

  主动跟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求,积极回应高质量发展中的变革与挑战,是现阶段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法治引领新质生产力稳步前行,新质生产力也为法治事业注入创新血液。科技正义与法治正义的内涵在社会的创新中不断演变,科学技术的社会属性与法治的基因完美契合。[45]法治应当根据新质生产力发展规律不断调适自身规则框架,在保障创新成果转化效用的同时,探求社会正义的实现。

  [ 参 考 文 献 ]

  [1]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J].中国社会科学,1999(5).

  [2]李怡然.网络平台治理:规则的自创生及其运作边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71-78.

  [3]张钦昱.数据立法范式的转型:从确权赋权到社会本位[J].经贸法律评论,2023(1).

  [4]理查德·A·波斯纳(美).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58.

  [5]倪正茂.激励法学探析[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285.

  [6]姚先国,潘丽春.论技术创新的体制环境与法律保障[J].浙江社会科学,1995(4).

  [7]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英).功利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0.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54.

  [9]彭立静.伦理视野中的知识产权[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92.

  [10]孟猛猛,雷家骕,焦捷.专利质量、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J].科研管理,2021(1).

  [11]戴维·伊斯顿(美).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20-40.

  [12]Urgent Action Needed Ove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isks to Human Rights[EB/OL].UN NEWS.https://news.un.org/en/story/2021/09/1099972,2021-09-15.

  [13]徐政,郑霖豪,丁守海.新质生产力促进共同富裕的内在机理与策略选择[J].改革,2024(4).

  [14]燕连福,牛刚刚.新质生产力赋能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与推进路径[J].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4(2).

  [15]埃里克·布莱恩约弗森(美).第二次机器革命[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231.

  [16]张守文.共同富裕:经济路径与法治保障[J].法治研究,2022(5).

  [17]李实,朱梦冰,詹鹏.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J].社会保障评论,2017(4).

  [18]阿尔文·托夫勒(美).第三次浪潮[M].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8:138-157.

  [19]张钦昱.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嬗变逻辑与进化路径[J].政治与法律,2021(2).

  [20]周陈.我国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法商研究,2023(6).

  [21]陈文玲.美国在几个重要经济领域对华遏制的新动向[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3(5).

  [22]王江雨.地缘政治、国际话语权与国际法上的规则制定权[J].中国法律评论,2016(2).

  [23]王笳旭,景晓晖,夏凡.欧盟标准化战略对我国的影响及相关政策建议[J].标准科学,2022(7).

  [24]张守文.发展法学:经济法维度的解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53.

  [25]熊琦.著作权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9.

  [26]张恒山.论权利之功能[J].法学研究,2020(5).

  [27]蔡宝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科技创新的功能阐释[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4(2).

  [28]蒋银华.新时代发展权救济的法理审思[J].中国法学,2018(5).

  [29]张钦昱.互联网时代新型权利的识别与进化[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

  [30]姜涛.发展权的国内法属性及制度保障选择[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2).

  [31]史明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与制度供求[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32]李恩平,李娇.高科技企业科技人才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及特征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16(2).

  [33]夏清瑕.个人发展权探究[J].政法论坛,2004(6).

  [34]肖永平.“长臂管辖权”的法理分析与对策研究[J].中国法学,2019(6).

  [35]凌金铸.美国201条款对WTO规则的游戏[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36]聂友伦.人工智能司法的三重矛盾[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2(2).

  [37]张钦昱.数字经济反垄断规制的嬗变——“守门人”制度的突破[J].社会科学,2021(10).

  [38]张欣.算法行政的架构原理、本质特征与法治化路径: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J].经贸法律评论,2021(1).

  [39]陈永伟.超越ChatGPT:生成式AI的机遇、风险与挑战[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3).

  [40]崔学东,曹樱凡.“共享经济”还是“零工经济”?——后工业与金融资本主义下的积累与雇佣劳动关系[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9(1).

  [41]Michael Hardt & Antonio Negri, Empire[M]. Bost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291.

  [42]谢增毅.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J].中外法学2018(6).

  [43]张钦昱.元宇宙的规则之治[J].东方法学,2022(2).

  [44]张钦昱.元宇宙治理的法治特点与边界[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5).

  [45]杨丽娟,李伟. 科技正义与法之正义关系的辨析[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责任编辑:臧梦雅)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