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体现对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继承

2015年08月26日 08:59   来源:中国网   富家奇

  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第17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拟于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四类服刑罪犯。笔者注意到,这四类罪犯中包括了“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以及“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这样做,既是对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的借鉴,更是对我国古代优秀法律文化的继承。

  2014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他还强调,对古代的成功经验,我们要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牢记历史经验、牢记历史教训、牢记历史警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我们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注意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不难看出,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特赦问题是对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同时也是加强宪法实施工作的重要举措。

  关于我国古代的刑事赦免思想,我们可以从传统的德刑关系和礼法关系的范式中加以理解和把握。实际上,我国古人很早就开始了对道德与法律关系这一法理学基本问题的思考。相传,西周统治者在汲取了夏桀、殷纣暴政而亡的深刻教训后,提出了“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新天命观,并在此基础上相应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政策,这在当时世界范围内来看都是十分先进的,由此也为中国古代法制乃至整个中华法系奠定了处理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基调与文化基因。“明德慎罚”思想为后世儒家所继承,经由孔孟,至西汉董仲舒时发展为“德主刑辅”,至唐代发展为“德本刑用”,至明代又发展为“明刑弼教”,一直主宰着封建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直至清末“新政”的法律近代化改革。具体而言,“明德”,就是要求为政者自身注重道德操守,强调道德教化对维护政治统治的重要意义,主张统驭之道在乎以德服人;“慎罚”,则是要求为政者制定法律、适用刑罚时应审慎、适中而宽缓,避免严刑峻法和罪不当罚现象。而赦免,既是以德服人的重要途径,又是用刑宽缓的客观要求。

  在制度层面,贯彻“明德慎罚”思想,西周很早便有了“三赦之法”的刑事赦免实践。据《周礼·秋官·司刺》记载,所谓“三赦之法”,乃是“壹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简单地理解,即是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老体衰的老人以及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这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不知又要遥遥领先西方世界几多年。中国古代几千年的赦免传统,主要就是基于“仁政”“德治”的治理方式以及“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法律政策,这与西方近世出现的人道主义原则相似而又不同。所以,笔者认为,对当代的中国特色特赦制度的理解,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只是符合国际惯例,还要充分认识它与本国历史传统的继承关系。推而广之,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做文化虚无主义者,既不能数典忘祖、也不能妄自菲薄,对本国的历史传统我们应该多一份尊重、多一份思考。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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