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基本完成修订工作,将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此次修订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特别增加“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的内容。对此,有多年赡养纠纷案审理经验的法官对记者说,强调子女要经常与老人有联系,要从精神上关心老人,使老人没有“被忽视、被孤立”之感是对的。但将“常回家看望老人”作为一个条款写进法律,还是要慎重考虑,因为这很难执行。(1月11日法制晚报)
“找点儿空闲,找点儿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这首歌不知感动了多少老人和年轻人,歌声道出了人间的真爱与亲情,家庭的温馨与和谐,孩子的孝顺与老人的期盼。
现在好心的专家们,要把这“常回家看看”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说是好意,却让我感到悲凉。从我们这代人受的教育来说,有两句话,一是“百善孝为先”,二是“忠孝难两全”。打小时候就知道“孝悌”二字是做人的根本,也看过连环画《二十四孝》“戏彩娱亲”,“卧冰求鲤”等故事至今难忘。虽然其故事中有的还挺残酷,但这就是孝啊。后来宣传更多的是“舍小家为大家”,这孝字,提得少了,少多了,“百善孝为先”,就淡了。但是中国人的传统,仍在传承着,生生不息。
做人,就要孝,哪个不是爹娘养的,这恩情如何回报都不为过。但光这份孝心也不够,还要有时间与金钱作后盾。好多的情况下,孩子不是不孝,而是条件使然。有一次我老哥住院,同室的一个病人是农村的,已到危险期,住在ICU,急救呢。可是孩子坚持要带老人出院,不治了。大夫说,要是出院回家,用不了几天人就不行了。可是家人交不起住院费啊!我的侄儿对我感慨地说,人家孩子不是不孝啊,想孝顺,孝顺得起吗?那可是得有点钱的啊。孝,还要有时间。忠孝岂能两全?有其心,却无其力,这也不能说不孝吧?不是不想孝,而是让位于“大家”了。如果遇到了这样的情形,又该怎么办呢,孩子与老人,应该取何种态度呢。
设身处地的想一想:我已七十出头,还能动弹,还能伺候外孙与孩子们,我就甘心情愿为她们服点务,不让她们为我们操心,不想成为她们的累赘。就是再过几年,我们老俩口不能动弹了,孩子没有时间或是将我们当成累赘,不来,或少来看望我们,只因他们还懂这个“法”,不得不依法而来,带给我们的是温暖还是悲哀?如果,孩子就是不来,或是没有“经常”来“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我就把孩子告上公堂?这个官司就是打赢了,老人与孩子的心中会是什么滋味?
当这个“常回家看看”要入法的消息一出,就引起人们的关注,支持者有之,拍砖者有之。还有的报纸熬有介事地进行了问卷调查,说是有百分之五十的人表示支持。扯去吧!我想,要是把这“常回家看看”入法,“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个“经常”是多长时间一次呢?一周,一月,一年?就真的算违法了,如何处治,还不是嘴上会气?
本是应由家庭伦理道德来调整的关系,却非要用法律来约束。且在修订前的“老年人法”中,已有关于赡养的条文,“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现在非要加上一句“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好似更细,实际上也不过是浮云罢了!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