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没假何以“常回家看看”?

2011年01月10日 14:54   来源:中国江西网   王勇

  近日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上传来消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老年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其中最让人关注的是,子女“常回家看看”将入法。不过律师表示,这条款很难操作,实施起来最可能成为“罚款条例”。(据扬子晚报报道)

  多年前,陈红的一首《常回家看看》唱进了众多老年人的心坎儿里,令其潸然泪下,然而不少儿女只注重对父母物质生活的照顾,“见钱不见人”容易让“空巢”父母得“心病”。物质赡养早已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时至今日,“常回家看看”等也被写入法律之中,已足见政府对这些问题的重视。

  新《老年法》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将这些要求写入《老年法》初衷令人欣慰,显然是出自一片好心好意。

  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已跑步进入老龄社会。目前,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这是社会发展不均衡带来的必然结果。子女由于工作、求学、婚姻等各种原因长期离家在外,独守“空巢”的老人在生活中容易发生困难。

  事实上,将子女常回家看望父母等写入新《老年法》,并非立法部门的“心血来潮”。近年来,“空巢”老人生病、摔伤甚至在家中死亡都无人知晓的案例屡见不鲜,老人愤然将亲生子女告上法庭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立法规定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问候老人,主观意愿是可取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未必可行。首先,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要明确法律责任,如果做不到常回家看看,就要承担相应的处罚。然而,如何界定“经常”?是一周?一月?一季度?……草案里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未规定相应的处罚。再者,就目前的我国国情而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只有5天,再加之一些地方工资水平过低。假期少工资低俨然已成为“常回家看看”的最大阻碍,使得“常回家看看”的朴素情怀,在残酷的现实面前显得如此骨感。就笔者而言,笔者一家五口人,常年居住在四个省(区),父母一直都居住在湖南老家,三个子女也都漂泊在千里之外,由于时间、空间各种原因,想“常回家看看”真的是有心无力。

  此法规仅是“倡导性”的条文,是对老年人权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子女的一种警醒、督促。俗话说“百善孝为先”,更多网友则表示,自己非常愿意经常回家看望父母,但希望假期能多一点长一点,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服务更好点,特别是春运、节假日不要太拥挤,要不实在很难做到“常回家看看”。

  既然“常回家看看”等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国家在出台新《老年法》强调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同时,那么我们的政府必须立足于社会的层面,从制度上加以完善,有必要拟定完善的探亲假制度。通过设立完善探亲假制度,一方面给给子女看望父母的时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子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着力弥合谋生与尽孝之间,时间与空间之间的鸿沟。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措施,新《老年法》最终很可能沦为“纸上谈兵”,“常回家看看”也只能成为一种奢望。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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