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选择性流产与强制堕胎

2010年11月11日 14:37   来源:光明网   

  11月8日新华网报道:对“怀孕14周以上人工流产”说不,在海南已经成为现实。海南省出台实施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非法鉴别胎儿性别、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在海南省被禁止。对怀孕14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者,将实行责任追究,取消生育指标,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据了解,这项法规目的在于控制新生儿中男婴比例过高。

  我以前在《人口政策与犯罪率的关系》一文中说过:“对于三个月以内的胎儿,孕妇应享有堕胎的自由,因为有些胎儿是意外怀孕的结果,如果孕妇不想要这个胎儿,却又不允许堕胎,勉强要她生下孩子,那么对于孩子和母亲恐怕都没有好处。而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具有人类的基本生命特征了,胎儿的生命权理应得到保护,不能随意堕胎了。况且,三个月的时间已经足够让不想要胎儿的孕妇堕胎了。”

  三个月时间大约是13周。因此,我基本上赞成“禁止怀孕14周以上人工流产”。然而,我的观点与海南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有两点不同:第一,我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胎儿的生命权;而海南省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控制新生儿中男婴比例过高;第二,我认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堕胎的,应由卫生部门批准;而海南省的规定是“特殊情况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均可向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到指定的引产机构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如果不是为了胎儿的生命权而是为了解决性别比偏高问题,那么,计生部门应该鼓励人们使用B超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发现是男胎则堕掉,发现是女胎则留下。因此,我支持立法禁止中期和晚期堕胎,这种立法的理由就在于把胎儿作为有生命的个体,承认和保护胎儿的生命权;但我反对为了解决性别比偏高问题而立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堕胎。这是因为,如果立法的理由是为了解决性别比偏高问题,那么“堕掉男胎”其实更有利于解决性别比偏高问题。

  另外,有一些地方的计生条例规定:“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这里的“补救措施”,其实就是强制堕胎!例如,11月8日《人口导报》刊登了一篇题为《临邑构建稳定低生育水平长效机制》的报道说:“春季,在全县大力开展了以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查体为手段,以落实计划外怀孕补救措施为重点,以提高合法生育率为目标的违法生育集中整治活动。”对于计划外怀孕的胎儿,哪怕是九个月的胎儿也被计生办强行堕掉,这种事并不是没有发生过。例如,2007年7月23日出版的《财经》杂志刊登了一篇题为《中国计划生育第一案》的报道说:河北省昌黎县农民杨忠臣和金亚妮是在2000年5月5日登记结婚的。由于他们没有领到准生证,在金亚妮怀孕九个多月时,当地计生办把金亚妮强行带至昌黎县计生服务站进行引产手术。

  孕妇的自愿堕胎是否合法,这一点在很多国家都引起激烈的争论;但强制堕胎是非法的,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因此,我认为,禁止计生部门对计划外怀孕妇女的强制堕胎,比“禁止怀孕14周以上人工流产”更为迫切。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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