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本报7月28日A14版报道)
从表面看,法院判决似乎有着充足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则进一步补充:“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钻戒捡拾者张某不返还、不上交,而是“随手扔掉”,按法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一切似乎都顺理成章无可非议。
但仔细分析案件细节,法院如此判决则又明显牵强和僵化。因为根据法条表述,捡拾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情节。一方面,辨别钻戒真假并非常人理应具备的常识,张某“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不应视为“重大过失”;另一方面,张某只是将钻戒再次“丢弃”,仍存在找回的可能,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灭失”。这两点不符已足以表明,该案判决不宜完全照搬《物权法》。
此外,既然王女士称该钻戒是她本人的,这如何去证明,其价值又如何去证明,这同样也是个未明的问题。
退一步讲,即使钻戒是王女士的,以现有材料看,捡拾者张某对钻戒的处置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如本人所述,判定钻戒为假后丢弃;二是以丢弃为幌子,企图据为己有。法官大概是基于种种迹象,比较倾向于第二种猜测,因而作出赔偿判决。实际上,如此判决既不严谨也不负责。
如果捡拾者真的因判定为假而再次丢弃了钻戒,则应视情节“无需”或至少“减轻”责任承担。但需要强调的是,现场录像中张某捡拾了钻戒,这说明张某当时已判定钻戒为真或真假难辨,张某要想证明自己后来以“假”为由丢弃了钻戒,就必须拿出充足的证据,比如到相关部门作了鉴定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因而,法院完全可以将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给张某,如果张某不能自证清白,再进一步判定其为恶意侵占。
倘若张某是以丢弃为由,企图据为己有,这种恶意占有行为显然就构成了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若此罪成立,则等待张某的显然就不仅是赔偿损失那么简单了。
无论哪种判决结果,都需要充足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证做支撑,仅仅对照一些法律表象就做结论,这既容易危及当事人的权利,也有可能违背法的精神。更重要的是,这种引人注目的因“拾”获罪案例,如果做不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很有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难以弥补的负面影响,至今仍未淡去的彭宇案就是前车之鉴。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