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事故,岂能拿“责任心”来搪塞问责

2010年07月18日 08:17   来源:红网   郑渝川

  7月12日,四川内江市东兴区椑南乡麻湾村发生一起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一名3岁女童在药物尚未分发完时出现头疼、无力等症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件还造成百余人发病。

  据调查,事故原因是磷酸氯喹服用过量,事件中不同环节的责任单位椑南乡卫生院、东兴区疾控中心、内江市疾控中心,都拒绝承担“主要责任”。发药医生半带委屈和抱怨的说,“当时‘人太多像打仗一样,忙得晕头’,居然都没顾得上看发的是什么药,也没有看药品的说明书,就按上面要求去发药了。”东兴区疾控中心认为出现问题原因在于,“平时没有加强学习,依赖思想过于严重,总想着上级”。而内江市疾控中心干脆就拒绝了记者采访。

  另据东兴区有关领导介绍,该区也在举一反三,还召开了医药系统的院长会,但提出的也只是强调“责任心”。(《南方都市报》7月17日)

  按照《南方都市报》记者调查、事发地村民的介绍,内江市疾控中心在下拨疟疾预防性药品的时候,对药量要求接待得并不明确;东兴区疾控中心人士也就没再多问,其负责人还表示,“市里的专家”看后对的就行。这两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到达麻湾村后,会同椑南乡卫生院医生,登记、发药各环节都非常随意,“尤其是对于儿童,到底是发7粒、4粒还是2粒,一直都在变动”。甚至在发药过程中,内江市疾控中心的人员还到室外抽烟,边抽边问同事,药量是否大了点(这也足以反证该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而当服药过量、事后死亡的3岁女童出现剧烈的药物反应后,“市里的专家”显然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延误了抢救时间。

  内江方面的有关人士说得没错,这件事确实表现出疾控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责任心”的问题,相应的应对其及所属单位领导予以党纪政纪处罚。然而,此次事件中,“责任心”显然不是主要问题,或者说事情的严重性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围、一般工作作风的性质,而是从市到乡三级疾控体系及具体人员,违反国家对疾病预防、药品(剂)管理等多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因此,国家和四川省卫生、药监部门理应尽快启动对此次事件的问责,在行业管理和规范的角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当然,参照以往类似事件的处置结果,卫生、医药同一系统的上级(单位)很难打得开情面,完完整整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实施对下级(单位)的处罚,反而会在事故定性中设法主动贴近“责任心”,以一场华丽的整改秀为人命事故画上句号。在这里,要提醒有关方面,“责任心”(党纪政纪处理)和行业处罚均不能囊括此事,请注意,责任人及其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权责任法》也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补充指出的是,此次事件所属地方——内江市的有关方面,绝不应当将这起典型的渎职犯罪事件,降格、变异为安抚受害人群的信访维稳事故,如果那样做了,只会让人民群众感到寒心,也是对地方法治环境、政府公信的破坏。实际上,优良的地方法治环境,对于普遍追求招商引资的中西部各地,才是最可靠的口碑,反之,连一般民众人身和法律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和救济渠道的地方,哪个货真价实的投资商敢把血汗钱拿去打水漂?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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