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研究制定有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统一制度,拟规定行政机关承担起主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职责,否则或将依法追责。暂名为《四川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办法(试行)》的文本已雏形初现,于上周刚刚完成内部意见征询,目前正处在修改审定阶段,预计近期有望出台。(7月15日《成都商报》)
每个人都有追求真相的本能,没有人会心甘情愿相信谎言并接受谎言的欺骗。普通群众之所以会受到“虚假信息”的迷惑,并对其深信不疑,关键问题不在于信息是“虚假”的,而是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所接受的信息是“虚假”的——他们接受“虚假信息”的欺骗时,对其真实性是深信不疑的。
同样的,不完整信息对信息接受者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正所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它会让信息接受者对事物的判断产生严重偏差,最终误导信息接受者的行动。
受接受信息的渠道、角度、完整性等条件所限,普通人获得的信息很难剔除“虚假”、“不完整”等因素。政府部门则不然,由于掌握着强大的公共资源,能够调动各种力量,政府部门在获取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上有着比普通人更多的便利。
“虚假信息”和“不完整信息”会误导群众的判断,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他们采取某些不理智的行动,因此,及时发布“真实信息”和“完整信息”便成为政府正确引导舆论,防范极端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手段。
关键的问题在于,政府能够保证自己所收集到的信息的真实完整,但是,如何保障其所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呢?如果政府部门出于某种考虑,而对信息有选择地发布,破坏了“真实性”与“完整性”原则,由谁来纠正?如果产生了不良后果,向谁问责?如何问责?
这绝对不是一个无谓的担忧。因为诸多事实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对“不明真相的群众”发布的“真相”,其真实性常常大打折扣,甚至因此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而这些事件所造成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政府针对公共事件公布的信息,其公信力越来越受到质疑。
真实的信息被信息接受者认为是真实的,并不单单取决于信息本身的真实性,还在于信息发布者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样一件事情,从甲嘴里说出来没人信,从乙嘴里说出来就会被人深信不疑,原因就在于乙自身的权威性和日常生活中养成的公信力。
所以,对“虚假信息”、“不完整信息”的澄清进行制度性规范当然是必要性之举,但是,确保政府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保证其被人接受更重要,而从日常一点一滴的工作中细心呵护政府的公信力则是重中之重。只有如此,才能在关键时刻让真实信息战胜虚假信息,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