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河南郑州的殷先生把钱包弄丢了,正在发愁的时候,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说钱包找到了,让他去认领,可就在殷先生欣喜万分的时候,接下来的事情让他有些始料未及,殷先生兴冲冲地如约来到公司,结果被告知这是有偿服务,如果想把钱包领走必须得掏点手续费(5月30日中国广播网)。
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吴永强认为,存在即合理,况且这个失物招领公司通过工商部门得到合法注册,具有一定合理性,工商部门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审核;再一个,这类公司的出现至少已有好几年了,从侧面反映出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招领公司”是一把“双刃剑”,即便有一些合理性,也提供着服务,但目前看,在法律层面却存在一些盲区。民法通则规定的“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所说的“费用”显然指的是成本费用,而不是“利润”,显然没有支持以“失物”作为经营商品谋取商业利润之意。那么这种经营活动就不能以民法通则精神来解释其合法性。
实质上,支持“招领公司”“合法”的并不是民法通则,而是工商机关的注册登记。不论“招领公司”如何具备“劳务服务”的经营特征,不具合法性质的经营内容与方式,都已经注定了注册登记前提的不合理与不合法。
笔者以为,“招领公司”既然满足了社会的某种需求而存在,那么相关立法就应当及时跟进,而不能以“存在即合理”来解释它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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