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四审《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其中拟规定:依法刑拘后再放人的不予国家赔偿,这被公众解读为“错拘不用赔偿”。而在去年10月该法的三审草案中曾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即“错拘”也应该进行国家赔偿。
赔还是不赔,本不该是个问题。当公民的权利遭受国家公权力侵犯时能够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这应是生活在这个崇尚尊严的国度里的居民天经地义的基本权利。赔偿范围的扩大、赔偿标准的提高、赔偿程序的简化一直以来都是《国家赔偿法》修改所努力的方向。
赔还是不赔,之所以成为问题。就是人们太纠结于公权力的运行是“合法”还是“违法”,于是妥协的结果是“依法刑拘后再放人的不予国家赔偿”,这样一来,国家赔偿法很可能演变为国家不赔偿法。抓错了嫌疑人,十有八九发生在手续齐备、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即使事发时材料不够完备,事后“补充材料”乃至篡改材料也屡见不鲜,毕竟证据认定掌握在公权力手中。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声称甚至举证自己拘捕完全合法,做起来实在太容易。要是《国家赔偿法》,放开“依法”刑拘不予赔偿,“依法”将成为司法机关免责的大口袋,本来应该赔的案例,傍上“依法”便可以推得一干二净。
警匪片看多了,我特别能理解侦办人员的心情。有的罪犯实在太狡猾,警方经过推理,内心十分确认坏事就是他所为,但缺乏证据又不能“逼供”,只好作罢,放虎归山。对于这样的人反倒要赔他钱,承认自己办案不力被问责,公安方面绝对不请愿。即使有的最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绝非涉案者一点过错也没有,而是他的过错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达不到动用刑罚的程度。《国家赔偿法》三审中,无论如何错拘也要赔的条款通不过,是有很深的现实根基的。警察亦凡人,即使老老实实地走程序,抓错人、冤枉人也在所难免。
如果一直纠缠于要区分“错拘”的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赔偿先定性,“违法”赔“合法”不赔,无疑大大增加工作量,还让这场博弈没完没了了,平添许多矛盾。我想还不如就简单化一些,要么一律赔——“宁可放过坏人但绝不冤枉好人”,要么废止《国家赔偿法》,通过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民事赔偿理论从古罗马以来发展得十分完善,能够克服国家赔偿法的不足。肯定会有人质疑,那不是走老路吗,恢复到1995年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前的状态了。15年前后对比一下会发现,八九十年代能够顺利赔偿的案件,并且司法机关还很乐意赔偿的案件,《国家赔偿法》颁布后阻碍重重,反而赔不了了。当司法机关是民事主体时,与受害人地位平等,怎么赔如何赔好商量。一旦进入到行政法的视野,站到了国家的高度,以这样的身份对个人表达歉意很难堪。权力机关或许根本不缺那些钱,但更在乎承认那些本不是过错的过错,以及相关人员被行政问责。具体到了某个人,他们可以大大方方地感谢国家,却不能代表国家,自己的过错成为国家的过错。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