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针对此前“错拘”是否应予国家赔偿引发的争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依法刑拘后放人不应给予赔偿。(4月27日《西安晚报》)
很多网站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四审新闻进行转载时,打出的标题是“中国拟错拘后不予国家赔偿”。但“错拘”实际上是说公安系统行之多年的“错拘豁免期”。
这则新闻的正解是:“国家赔偿法拟规定依法刑拘后放人不赔偿。”这里的“依法刑拘后放人”与“错拘”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执法行为。尽管两种行为都是犯错,但是前者至少还是依靠相关的程序和法律而行,而后者则全无。同样,“依法刑拘后放人不予赔偿”的背后有着另外一层意思,就是违法对公民采取刑拘的、刑拘超过了错拘豁免期限的,可以获得国家赔偿。这也是此次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正的本意——扩大赔偿范围。
但有个疑惑是,谁来认定不赔偿的刑拘是否“依法”呢?办案机关能够自己认定自己的之前刑拘没有依法而让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吗?这并非杞人忧天,如果刑拘是否依法的认定没有权威中立的判断,一旦“依法刑拘就不需要赔偿”的口子一开,很可能产生滥用刑拘的行为。
依法刑拘后放人不赔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专家们多从公安机关的角度考量,以使得“让赔偿程序变得更易操作”。但法律的尊严体现在尊重人权上,法律本身是保障人的权力、约束公权力的泛滥和规范执法行为的,而不是给执法者提供方便。
(作者系高校学生)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