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有关规定。其中,在草案二审稿增加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基础上,草案三审稿明确人民检察院在“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见11月2日中国新闻网)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受案范围不断拓展,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解决了不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相比之下,无障碍环境建设却长期未进入法定公益诉讼领域。此次修法补上这一短板,既是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精准回应,也是以法治方式提升公共空间包容度的必然选择。
无障碍环境建设具有鲜明的公益属性,关系老年人、残疾人、伤病者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便利出行。如今,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绩,但距全体社会成员共享便利目标仍有差距,诸如盲道被占、坡道破损、无障碍电梯“建而不用”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对此,仅靠个案维权,难以触及普遍性、源头性治理,因此,通过公益诉讼制度介入,压实建设与管理责任,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提质增效,势在必行。
以公益诉讼赋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价值,首先在于补足特殊群体维权力量短板。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受身体条件、经济能力和举证能力限制,独立诉讼难度较大。而检察机关具有主动调查核实、固定证据等职能优势,或可破解这一困境。
其次,在于激活行政监管协同效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和诉后跟进监督,检察机关可督促住建、交通、城管等部门厘清职责、堵塞漏洞,推动无障碍设施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管不管用”。
其三,在于引领社会共识。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都是一次法治公开课,既能对侵占盲道、损毁坡道、违规设置障碍等行为形成震慑,也能引导市场主体和公众增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让包容便利成为公共空间的基本底色。
当然,立法突破只是起点,要达成预期目标仍需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一方面,要科学界定介入范围,聚焦群体性、普遍性侵权问题,避免将公益诉讼泛化为个体纠纷解决渠道。另一方面,要健全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打通检察建议与行政监管、行业规范、设施改造之间的衔接通道,防止监督“悬空”。同时,还可主动吸纳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及特殊群体代表参与线索摸排、方案论证和整改评估,让司法监督更加贴合实际需求。
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体现着社会文明的成色。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是以刚性法律监督回应特殊群体的现实关切,更好地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让每位社会成员都能更便利、更体面地参与公共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