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将正式施行,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将适用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既有力保障费款安全和职工权益,又有效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提升税费协同治理效能。
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过去不少企业依靠低基数参保维持用工成本,有的直接欠缴、拖延缴纳社保;还有的让员工签“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以少量现金补贴代替参保。由于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较薄弱,一些劳动者稀里糊涂签了字,等到生病住院、发生工伤、临近退休时,才发现没有社保兜底,权益损失很难补救。某些用人单位欠缴、少缴社保,长期看还会削弱社保基金的稳定性,影响广大参保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可能面临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重要作用,是进一步细化处罚裁量标准,推动执法尺度统一。新规以欠缴金额和欠缴费额占比为维度细化处罚标准,推动全国执法尺度统一,提高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具体处罚依据违法事实、情节及相关裁量标准依法作出,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于历史欠缴等复杂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追缴范围、时效适用和处理程序,妥善区分补缴欠费、滞纳金与行政处罚。惟有罚当其责、区分情形,方能实现维权、公平的有机统一。
随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不断规范,税务征管与社保缴费管理之间的衔接持续加强。而随着全国统一裁量标准的实施,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的责任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需要看到,规范征缴是维护社保制度公平和基金稳定的重要基础,但制度可持续性并不只取决于征缴力度,还取决于缴费负担与企业经营能力、劳动者收入水平之间的合理匹配,以及参保覆盖面的持续扩大。下一步,应在依法规范征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缴费政策和公共服务,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的便利性,推动社保制度从“应保尽保”向更加稳定、可持续的参保缴费机制发展。将依法征缴、合理负担、就业稳定和基金长期平衡统筹起来,才能夯实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发展基础。(作者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原研究负责人、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