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错机票,发现后两三分钟就申请退票,距离起飞还有7天,结果1130元的票只退回372元。近日湖南孟女士的遭遇,引起网友共鸣。据报道,长安航空方面回复称,“不符合公司全退规定,因个人原因无法出行,没有办法减免”,并表示“航司没有关于错购的政策”。长安航空官网显示,经济舱(A)对应为特价机票,只要退票最少扣65%,要离起飞336小时以上;起飞前336至72小时退票,扣费75%;起飞前4小时内退票扣100%。
航司有退改签规则,旅客购票时也应留意日期和乘机人信息。但问题是,发现两三分钟即申请退款,且距离起飞尚有一周时间。这种情形下,座位有充足时间二次销售,显然与临近起飞才退票大不相同。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航司不问时间、不看影响,一概套用高额扣费标准,明显不妥。
诚然,机票不是普通商品,航司需要安排座位、控制运力。但行业特殊,不代表收费可以脱离公平原则。航司掌握票务规则,旅客购买机票时,往往只能在既定条款中选择接受。若退票费与实际损失脱节,扣费比例又缺少清楚、充分的解释,“自愿购票、按规退票”就可能变成航司单方面设定规则、旅客被动承担后果。高退票费一再出现,航司屡屡拿自家规定说事,有店大欺客的嫌疑。
目前,已有部分航空公司实施“错购两小时内免费退票”的人性化政策,为行业提供了可参考的做法。设立合理的“购票冷静期”,一方面可以减少误操作带来的纠纷,另一方面也不等于允许旅客购票后无成本取消。类似规则不应只靠个别航司自愿推出,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可以推动形成更清晰的退改签规则,在航司运营和旅客权益间寻找最大公约数。
规则公示了,不代表合理;旅客承担自身过错,也不等于必须接受航司开出的任何价码。机票退票费得讲清依据、算出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