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日前公布。近期,从提高贷款额度、拓宽提取范围,到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优化异地业务办理,各地相继推出住房公积金便民惠民举措。这些变化的共同指向,正是让住房公积金更加贴近民众的实际住房需求,更加方便大家使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已走过30多年,其重要作用在于通过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促进住房资金积累,增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早期公积金更多承担住房资金积累和支持住房建设的功能,随后其制度重心逐步转向支持居民个人住房消费:从购房、建房、还贷,到支持租房,再到近年来逐渐覆盖装修、物业等“修房”“养房”需求,服务场景不断丰富。当下,就业形态更加多元,灵活就业群体不断扩大,人员跨区域流动日益频繁,大家的居住选择和住房需求也更加多样。原有主要围绕单位职工、本地缴存和传统住房消费形成的一些制度安排,也需要应势而变。
此次住房公积金制度调整,就是进一步回应民众实际关切。比如,制度覆盖更加广泛。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其次,使用场景更加多元。新《条例》取消了租房提取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限制,并增加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提取情形。对个人而言,住房需求贯穿生活的不同阶段,既有购房、租房,也有装修、维护等持续性支出。使用范围拓展,有助于让账户资金更充分地服务生活。
此次调整,同样升级了治理手段。比如,办理服务更加便捷。新《条例》取消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的环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查时限由15日缩短至10日,同时要求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比如,缴存权益保障更加有力。新《条例》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履行缴存义务的监督,由原来的“有权督促”更新为“应当督促”,同时明确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相关义务。再如,风险防控机制更加健全。新《条例》要求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住房公积金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明确了“骗提”“骗贷”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制度因时而变,最终要落到为民便民上,这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完善的重要方向,也是公共服务更加精细、更有温度的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