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医疗、科研等事业单位而言,经常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支持员工参与脱产学习,但少数人员享受培养红利、取得更高学历后即刻违约离职,直接造成岗位空缺、工作断档、人才断层,关键人员的流失还会导致教学任务受阻、诊疗服务承压、科研项目停滞。
对此该怎么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并公布两则典型案例,为此类争议划定清晰标尺。
人才是事业发展的第一资源。一些单位支持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并且愿意承担费用、保留人事关系、保障薪酬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着眼长远、赋能未来的战略性投资。但如果一些人只是出于个人私利,把脱产学习当作再就业的“跳板”,把单位支持政策当成了免费福利,显然是背离了政策初衷,既是对契约精神的漠视,也挫伤事业单位开展人才培养的积极性。
在一则案例中,魏某基于自身提高学历需要参加研究生学习,结果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被认定属于违约行为。另一则案例中,杨某在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擅自离职,也被认定构成违约。《批复》清晰划定权责边界,旗帜鲜明支持合法有效的服务期约定,明确脱产深造人员违约离职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厘清了一个关键认知:事业单位资助的全日制学历深造,不同于常规专项技术培训,不能简单套用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避责任。
通过以案释法,《批复》传递出鲜明的价值导向:权利与义务相伴相生,成长机遇离不开责任担当。职工自愿签订培养协议、选择单位扶持的深造路径,就应当信守学成返岗的承诺。学成后违约离职,本质是违背诚信原则的失信行为。《批复》对失信违约作出否定评价,有利于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树立契约意识,同时也打消用人单位顾虑,敢于在人才培育上持续投入,为愿意扎根一线、踏实干事的职工畅通能力提升通道。
良法善治兼顾秩序与活力,规范不等于阻碍人才流动。《批复》一边约束随意违约行为,一边预留公平调整空间,避免严苛条款束缚人才正常发展。比如,魏某攻读研究生后提前解约,法院判令其返还薪资社保并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在读博士期间持续参与科研项目,法院结合其劳动贡献酌情调低违约金。一严一宽之间,彰显司法不搞“一刀切”,坚持诚信与公平并重。《批复》还明确,新用人单位招录尚未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造成损失,需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织密人事诚信约束网络。
功以才成,业由才广。各项事业持续发展,离不开可持续的人才培养生态。最高法统一裁判标准,为化解同类纠纷提供了样本。期待各方读懂制度背后的用意,以法治筑牢诚信根基,让人才投入形成良性循环,实现个人成长、单位发展与公共利益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