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来临,商场、餐厅、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顾客切身利益,受到广泛关注。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是否必然担责?为何有的经营者被认定需承担全部责任,有的却只需承担部分责任?“‘公共场所受伤必赔’是一个典型的法律认知误区,商家有‘过’才有责。”律师认为,当经营者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对突发、偶发、无法预见的损害后果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不构成侵权。(见7月9日《工人日报》)
现实中,一些人陷入了“公共场所受伤必赔”的认知误区,以为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应该覆盖所有顾客的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法院的相关判例则告诉我们,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是有条件、有理由、有边界的,不是“无理由赔偿责任”。
诚然,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该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明确,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其合理的限度,如果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即便顾客出现了伤亡事故,公共场所也可以少担责甚至不担责。而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不合理,或者未采取与安全隐患对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顾客出现伤亡事故时,公共场所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以往的案例中,有的商场、密室逃脱场所部分区域存有明显的安全缺陷,或者在保洁工作中制造了人员通道湿滑积水、强碱性清洁液残留等安全隐患,却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或隔离围挡,没有提供充足的照明条件,没有安排专人进行提醒疏导,致使顾客受伤。这类存有安全管理疏漏、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往往会被判承担大部或全部侵权责任。反之,诸如地铁公司依据防汛应急预案设置挡水板,并贴有双色警示条纹及“注意脚下小心绊倒”警示文字,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尽管有乘客绊倒受伤,但地铁公司不存在过错,法院并未支持乘客的索赔诉求。
相比于在伤亡事故后划分责任,事前划清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与顾客的安全责任边界更加重要。司法机关不妨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析责,明确公共场所的哪些安全保障措施能得到法律认可,哪些漏洞会遭到负面的司法评价,从而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起到前端指引作用。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还有必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瞄准相关场所易发高发的安全问题,完善行业安全管理规则、标准。
总之,有关方面要合力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厘清安全保障责任边界,让相关责任义务“看得见摸得着”,这不仅对相关经营管理者具有更强的指导意义,也有助于顾客算清安全账,知道该认领哪些安全责任。安全责任边界更清晰明确,安全事故、安全纠纷才有望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