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房”作为一种新型住宿业态越来越常见,随之也产生了一些纠纷。近期,一位房主将自家住宅挂上平台短租,却被邻居告上法庭。房主很不解:“我自己的房子,难道还不能自己做主?”这话听起来理直气壮,实则模糊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边界,也忽视了邻里权益与公共秩序的法律底线。
共享经济催生了“网约房”的蓬勃发展。它既盘活了闲置资源,为房主增加收益,也丰富了旅游供给,为游客带来多元选择。然而,住宅的本质是居住,而非经营。一旦“住改商”,收入进了经营者的口袋,随之而来的昼夜人流、嘈杂喧闹、电梯拥挤,以及不容忽视的消防风险、治安隐患,却要由街坊四邻来承受,显然有失公平。
邻居将房主告上法庭,也折射出新兴业态与传统居住秩序的激烈碰撞。那么,市场便利与邻里安宁如何两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这一规定,正是为“住改商”划定的法律红线。
所谓“一致同意”,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一票否决。只要有一个邻居明确说“不”,房主便不能改变住宅用途。这并非苛求房主,而是对相邻权的坚实守护。
除了邻居点头,程序合规也一步不能少。房主需要向公安、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证照和备案,住房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否则不能开张。这些看似繁琐的要求,并非多余。近年来,涉“网约房”民事纠纷逐年递增,刑事案件占比持续攀升,部分场所甚至沦为违法犯罪的隐蔽温床,教训不可谓不深。
严格限制,绝不等于否定这一新业态。实际上,各地监管部门始终秉持包容审慎的治理理念,为新业态留足成长空间、创新空间,同时划出安全底线,规范经营秩序。山东、江苏、辽宁等地已出台“网约房”相关管理办法,让“网约房”经营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新业态的良性发展,需要多方协同。对房主而言,需守住法律边界、尊重邻里权益,确有经营需求的,应事先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沟通协商,取得书面同意,再向公安、卫生等部门完成备案并配齐必要设施。对平台而言,不能仅做“甩手掌柜”,需加强房源资质审核与事后监管,对屡遭投诉、严重扰民的房源坚决下架。
便利与收益固然重要,但邻里和谐、居住安稳是城市生活的底线。唯有让新业态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才能实现市场活力与民生安宁相得益彰。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武晓娟 中国经济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