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作为当下传播最广、用户最多的内容形态之一,已深度融入大众日常生活,成为网民获取信息、休闲娱乐的重要渠道。然而,利用AI生成内容以假乱真误导公众、个人观点和转载视频内容真实性难以查证、虚构演绎伪装成真实事件博取流量、隐性营销暗藏“种草”陷阱等问题,不仅扰乱正常传播秩序,更侵蚀社会信任基石。规范短视频内容标注,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炮制传播虚假信息,是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重中之重,因此,泛人工智能领域的标注尤为重要。标注的依据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涉人工智能内容的标注问题,平台除了赋予用户标注渠道之外,还应依法审核内容是否存在“隐式标识”情况,在用户未标注时进行“补位”标注。
对于一些评论类、援引类的短视频来说,信源是否权威,是判断信息真实性的基础。按照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要求,发布者应对国内外时政类信息来源、旧闻旧事发生的时间地点、自行拍摄的时间地点等信息进行标记。此次专项工作将“内容为个人观点”也纳入标注范围,同样是为了明确观点性信息的源头所在。同时,“内容为个人观点”的选项也有助于将自媒体博主的个人身份与所在机构、单位相分离,避免出现以个人观点代替机构观点的情况。
实践中最具有迷惑性的短视频作品,莫过于带有剧本的摆拍。现实中,个别博主为了博取流量,用虚假摆拍伪造真实场景,既影响传播秩序,也透支社会信任。此次专项工作明确要求将此类作品标注为“含有虚构演绎内容”,这对净化网络环境将起到很大作用。
在商业营销领域,按照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发布营销信息的应标记为广告。但实践中,一些博主并没有将具有营销性质的“种草”、探店、推广短视频进行标记,导致公众无法判断短视频展现的内容到底是发布者的真实感受,还是营销行为。而此前一些发布者即使想要标注,也碍于发布平台未提供相应渠道,或者自己所做的标注无法向公众展示。此次专项工作将“含有营销信息”作为必选标签,也是落实广告法,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有益举措。
从网络传播特点看,内容一经发布便可能被各方转载,此时转载者是否应为转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直是具有争议的问题。在传统传播法体系里,转载行为是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之一,但在自媒体流量时代,一些转载者往往比原发者更具影响力,这就意味着转载者应尽到与自身影响力相匹配的审核责任。根据《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规定,平台应该要求自媒体对其转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转载者如果要减轻侵权责任,前提就是要明确标注“内容为转载”,并指明信息源所在。
以上几类标注范围,其依据源自不同法律法规要求。对于发布者和平台而言,均属于法定义务,应依法做到应标尽标。必须指出,对相关内容进行标注作为法定义务,并非违法违规的抗辩事由。实践中,一些用户误以为只要对短视频进行标注,一旦出现违法违规就可以免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依法标注是法定义务,发布者在对内容进行标注的同时,也应为信息的合法性负责。
真实是内容的生命,诚信是传播的基石。本次专项工作标志着我国短视频治理全面进入标注时代。期待下一步工作能够进一步细化标注名目,增加可选择的标注类别,强化平台审核力度,让应标尽标落到实处,切实守护清朗网络空间。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